|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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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離島地區學生申請保送,經甄試未達錄取標準者,保送甄試委員會得不足額錄取;經公告錄取後,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應廢止其保送入學資格。 前項學生申請保送,經甄試公告錄取後,均不得依本辦法再申請保送。 | 第八條 離島地區學生申請保送,經甄試未達錄取標準者,保送甄試委員會得不足額錄取;經公告錄取後,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取消其甄試保送之資格。 |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離島地區學生曾參加離島相關甄試保送,經甄試公告錄取後,均不得依本辦法再申請保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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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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