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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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颱風警報之種類如下: 一、海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一百公里以內海域時之前二十四小時,應即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各海域列入警戒區域,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 二、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陸上之前十八小時,應即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列入警戒區域,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並發布必要之風雨預測相關資料。 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當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綠島、蘭嶼陸上時,應將綠島、蘭嶼列入警戒區域。 颱風發生於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近海,或颱風之暴風範圍、移動速度、方向發生特殊變化時,得即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必要時並得同時發布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離開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陸上時,應即解除陸上颱風警報;七級風暴風範圍離開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近海時,應即解除海上颱風警報。颱風轉向或消滅時,得直接解除颱風警報。 | 第十一條 颱風警報之種類如下: 一、海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或金門、馬祖一百公里以內海域時之前二十四小時,應即發布各該海域海上颱風警報,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 二、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或金門、馬祖陸上之前十八小時,應即發布各該地區陸上颱風警報,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 颱風發生於臺灣及金門、馬祖近海,或颱風之暴風範圍、移動速度、方向發生特殊變化時,得即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必要時並得同時發布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不受前項各款之限制。 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離臺灣或金門、馬祖陸上時,應即解除陸上颱風警報;七級風暴風範圍離開臺灣及金門、馬祖近海時,應即解除海上颱風警報。颱風轉向或消滅時,得直接解除颱風警報。 |
一、為釐清原條文臺灣係指臺灣本島與澎湖二大島嶼,爰將「臺灣或金門、馬祖」修正為「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與將「臺灣及金門、馬祖」修正為「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
二、為凸顯海上颱風警報應警戒區域,爰做條文修正。
三、為凸顯陸上颱風警報應警戒區域,及陸上警戒區域係以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為單元,爰做條文修正。
四、增加「並發布必要之風雨預測相關資料」,以釐清颱風風雨預測資料發布時機。
五、因綠島、蘭嶼孤懸於臺灣本島東南外海,即使在海上颱風警報期間,仍有可能受到颱風暴風雨侵襲,為顧及該地區居民及遊客之生命財產安全,爰增列此項條文,以在海上颱風警報期間,當預測綠島、蘭嶼可能受侵襲時,將綠島、蘭嶼列入警戒區域,以供綠島、蘭嶼居民與相關單位採取警戒區相關災害防救應變作為。
六、因增列第二項,爰將「不受前項各款之限制」修正為「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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