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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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規程依考選部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程訂定依據。
第二條 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及考試權,促進性別平等,設考選部國家考試性別平等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各項國家考試涉及性別限制事項提供諮詢。 本會任務。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政務次長兼任;委員十一人,由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代表一人。 三、專家學者三人。 四、性別平權相關團體代表二人。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一人。 六、銓敘部代表一人。 七、本部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成員及聘任。
第四條 本會會議不定期召開。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間及召開原則。
第五條 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本會開會方式。
第六條 開會時應請用人機關列席,必要時得請有關機關派員說明。 本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同仁派兼之。 本會工作人員為兼任。
第八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經費支應。 本會經費來源。
第九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為無給職。
第十條 本會會議結論由部長核定後,送由主管單位辦理。 本會會議結論處理方式。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