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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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依本條例應收取費用之範圍如下: 一、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核發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證明文件者。 二、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審查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 三、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許可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耕地證明者。 四、農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或第三十九條規定,分別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 五、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核發設置休閒農場之許可者。 依前項各款規定申請辦理者,其費用之收取應分別核計。 第三條 依本條例應收取費用之範圍如下: 一、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核發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證明文件者。 二、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審查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 三、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許可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耕地證明者。 四、農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 五、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核發設置休閒農場之許可者。 依前項各款規定申請辦理者,其費用之收取應分別核計。
一、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農業主管機關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收費規定應予增列。 二、實務上,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係參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相關規定審認,故其性質與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類似,爰於第一項第四款增列。
第四條 依前條應繳交之費用計算基準如下: 一、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二、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面積超過一公頃者,每超過○.五公頃加收新臺幣一千元,超過面積不足○.五公頃者,以○.五公頃計算。 三、申請核發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許可承受耕地證明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四、申請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土地一筆,每件收取新臺幣五百元;每增加一筆土地另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五、申請許可設置休閒農場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一萬元。但未涉及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區)及教育解說中心等設施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第四條 依前條應繳交之費用計算基準如下: 一、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二、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千元;面積超過一公頃者,每超過○.五公頃加收新臺幣一千元,超過面積不足○.五公頃者,以○.五公頃計算。 三、申請核發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許可承受耕地證明者,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四、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一筆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五百元;每增加一筆土地另收取新臺幣二百元。 五、申請許可設置休閒農場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一萬元。但未涉及住宿、餐飲、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區)及教育解說中心等設施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核發之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係參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相關規定審認,故該證明書性質與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類似,二者之計費基準自宜一致,爰於第四款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