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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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法源依據。
第二條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構造、材質、性能、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應符合下列共通性質規定: 一、各部構造及零件之材質、製造及裝配方法應與申請之設計圖相符。 二、具堅固、安全之構造,不得有傷痕、裂痕、變形、破損、劣化、接觸不良等情形或傷害使用者之虞。 三、構造具耐久性,零件應安裝正確且不易鬆脫,不得因震動、衝擊產生使用或產品性能之障礙。 四、使用材質可能銹蝕者,應採取防蝕措施;零件使用非金屬材質者,應為不易變形構造。 五、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應依產品設計原理、材質、構造及性能辦理。 前項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構造、材質、性能、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之個別性質,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實施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試驗。 一、鑑於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品目種類繁多,其產品外觀、構造、材質及性能各不相同,再者,各項消防品目依其屬性之試驗內容、測試方法及試驗設備亦各異,茲例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消防幫浦等三項品目基準規定,說明如下: (一)消防幫浦: 1.為室內消防栓等設備加壓使用,由幫浦、電動機,控制盤、呼水裝置與底閥等全部或部分附屬裝置所構成,構件複雜、體積龐大且不易搬運,其幫浦與電動機之材質應符合灰口鑄鐵件或具同等以上強度且具耐蝕性者。 2.消防幫浦電動機與幫浦之試驗包括性能、運轉狀態、啟動方式等項,附屬裝置之試驗包括呼水裝置、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幫浦性能試驗裝置、啟動用水壓開關裝置、控制盤及底閥試驗等項。 3.試驗設備包括流量測定裝置、電壓、電流測定器、耐電壓試驗裝置、外部啟動試驗裝置模型、警報裝置、耐壓試驗裝置等。 (二)消防用水帶: 1.消防用水帶係連接消防栓閥及放水瞄子導引消防水之用,區分為消防用橡膠裡襯水帶、消防用麻織水帶、消防用沾濕水帶及消防用保形水帶,其中消防用橡膠裡襯水帶係織物之裡襯使用橡膠或合成樹脂之水帶,內徑為二十至一百五十公厘,組織由經線、緯線、捻線合成編織交叉而成。 2.消防用橡膠裡襯水帶之試驗包括性能(伸長率、扭轉、扭歪)、試驗壓力、耐摩擦、剝離強度、抗拉強度、伸長率、貼合強度、空氣加熱老化等項。 3.試驗設備包括耐水壓試驗機、耐摩擦試驗機、橡膠抗拉強度試驗機、橡膠永久伸長率試驗機、橡膠剝離強度試驗機等。 (三)火警標示燈: 1.火警標示燈係於火災發生時發出閃亮燈光之表示設備,燈罩應為紅色透明之玻璃材料或耐燃性材料、燈座及座台應為不燃或耐燃材料,體積輕巧易於攜帶。 2.火警標示燈之試驗包括動作、溫濕度、振動、絕緣電阻、絕緣耐壓、熾熱線及照度試驗等項。 3.試驗設備包括恆溫恆濕試驗機、照度計、熾熱線試驗機、振動試驗機、絕緣電阻計及絕緣耐壓試驗機等。 二、基此,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構造、材質、性能、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除依本標準之共通性規定,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各項應施認可品目之基準審查及試驗合格,以確保產品品質,爰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百一十五條:「有關建築物節約能源之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前項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及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明定本條文。
第三條 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試驗發現之缺點,依下列規定之等級判定之: 一、致命缺點:對人體有危害之虞或無法達到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應有功能者。 二、嚴重缺點:雖非致命缺點,但對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功能有產生重大障礙之虞者。 三、一般缺點:非致命缺點或嚴重缺點。但對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功能有產生障礙之虞;或產品構造與認可之型式有異;或標示錯誤,致使用功能產生障礙之虞者。 四、輕微缺點:非屬前三款規定之輕微障礙。 同時有不同等級之缺點者,分別列入不同等級之缺點;同時有二項以上相同等級之缺點者,以同一等級缺點計算。 一、參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十九點規定,第一項明定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試驗缺點嚴重程度共分為四級,以作為判定之依據。茲列舉消防幫浦其性能試驗項目之缺點等級說明如下: (一)致命缺點:如幫浦或電動機無法啟動、停止運轉、額定出水量之全揚程未達申請值或離合器無法連結或切離等,造成消防幫浦無法運轉動作。 (二)嚴重缺點:如額定全揚程、百分之一百五十出水量時之全揚程超過規定值、絕緣電阻未達規定值、運轉中產生異常震動、異常聲音、異常高溫者或幫浦效率未達規定值等,消防幫浦雖勉能運轉動作,惟未能達到正常運轉動作之應有功能。 (三)一般缺點:如額定出水量之全揚程超過申請值之額定全揚程百分之一百一十或關閉之全揚程未達規定值。 (四)輕微缺點:如標示事項有誤、缺漏、尺度容許誤差不符、銘版剝離或基座與幫浦安裝固定之螺栓鬆脫等。 二、第二項明定認可試驗缺點之紀錄方式,如同一消防幫浦樣品經試驗發現運轉產生異常震動、銘版剝離、基座與幫浦安裝固定之螺栓鬆脫等三項缺點,運轉產生異常震動屬嚴重缺點,銘牌剝離、基座與幫浦安裝固定之螺栓鬆脫等二項屬輕微缺點,考量上開一項嚴重缺點與二項輕微缺點屬同一樣品,爰該樣品分別紀錄具嚴重缺點及輕微缺點項目。
第四條 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試驗時,發現有可修補之缺點或試驗設備故障等不影響產品性能者,得辦理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 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試驗結果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者,判定合格。 第一項項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應依原試驗等級重新採樣,補正試驗數量應扣除第一次試驗數量中之預備品及不良品。 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等級為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最嚴格試驗者,經試驗不合格時,不得進行補正試驗。 一、考量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施認可品目型式試驗之不良事項為申請資料不完備(設計錯誤除外)、標示遺漏、零件安裝不良等屬輕微、一般缺點,以及個別認可抽樣試驗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或試驗設備故障等情形,因其缺點可修補,且不影響產品本體性能,爰參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二十四點規定,第一項明定申請補正試驗之要件及次數。 二、型式認可、型式變更試驗結果之判定,因屬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個別性質,業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各品目基準,明定其試驗內容及判定試驗合格之依據,如泡沫噴頭認可基準業訂有放射量試驗、強度試驗、泡沫分布試驗、發泡倍率及滅火試驗之試驗內容及試驗合格判定數據,一齊開放閥認可基準業訂有、性能(動作)試驗、性能(最大流量放水)試驗、耐壓力(閥體、控制部)試驗及耐壓力(閥座、閥座洩漏)試驗之試驗內容及試驗合格判定數據,爰第二項明定型式認可及型式變更試驗結果合格與否之判定。 三、第三項明定個別認可補正試驗之試驗等級,以及補正試驗受檢數量之決定。 四、第四項明定個別認可採最嚴格等級試驗時,表示其前一批試驗產品品質不良率高,基此,在此試驗等級之個別認可,不再進行補正試驗。
第五條 個別認可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品目、試驗項目及數量,辦理抽樣試驗。 前項個別認可抽樣試驗等級,依程度分為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及最嚴格試驗,試驗嚴寬等級之調整如附表。 第一項個別認可依國家標準(CNS)九○四二隨機抽樣法及下列各款規定進行抽樣試驗。但生產或進口數量較少者,得適用少量生產或少量進口之普通試驗: 一、第一次申請個別認可應以普通試驗為之,依試驗結果,決定下一批試驗之等級。 二、有輕微變更者,依變更前之試驗等級進行試驗。 三、試驗設備或場所有變更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試驗等級依變更前之等級進行試驗。 (二)需調整試驗等級之批次,以變更後之批次數重新計算之。 一、因應送驗產品良窳不一,鼓勵申請人自主品管,爰參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十八及第二十點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個別認可抽樣試驗方法與寬嚴等級區分為普通試驗、嚴格試驗、最嚴格試驗與寬鬆試驗,以相對之試驗嚴寬程度界定產品檢驗強度,以確保產品品質。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品目之基準,其試驗內容業就上開抽驗等級之各批次送驗數明定所需抽驗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樣品數,同時,亦明定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目上限(以下簡稱Ac)與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目下限(以下簡稱Re),據以依受檢之合格率結果,分別調整其後產品抽驗分等。茲以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申請個別認可二百八十一至五百具為例說明如下: (一)寬鬆試驗:係個別認可抽樣試驗時,其抽樣樣品數較普通試驗少,且缺點判定方式較普通試驗寬鬆,依表一實施抽樣,計抽樣八具實施一般試驗(構造、性能及標示檢查),如發現輕微缺點,且不良品數目在Ac(二具)以下或Ac與Re之間(二~五具),判定為合格;如不良品數目為Re以上(五具),則判定為不合格。 表一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 指示燈寬鬆試驗抽樣表 (二)普通試驗:係第一次個別認可抽樣之試驗方式,依表二實施抽樣,計抽樣二十具實施一般試驗(構造、性能及標示檢查),如發現輕微缺點,且不良品數目在Ac(五具)以下或Ac與Re之間(五~六具),判定為合格;如不良品數目為Re以上(六具),則判定為不合格。 表二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普通試驗抽樣表 (三)嚴格試驗:係個別認可抽樣試驗時,其抽樣樣品數較普通試驗多,且缺點判定方式較普通試驗嚴格,依表三實施抽樣,計抽樣二十具實施一般試驗(構造、性能及標示檢查),如發現輕微缺點,且不良品數目在Ac(三具)以下或Ac與Re之間(三~四具),判定為合格;如不良品數目為Re以上(四具),則判定為不合格。 表三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嚴格試驗抽樣表 (四)最嚴格試驗:係個別認可抽樣試驗時,其抽樣樣品數較嚴格試驗多,且缺點判定方式較嚴格試驗嚴格,依表四實施抽樣,計抽樣二十具實施一般試驗(構造、性能及標示檢查),如發現輕微缺點,且不良品數目在Ac(二具)以下或Ac與Re之間(二~三具),判定為合格;如不良品數目為Re以上(三具),則判定為不合格。 表四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最嚴格試驗抽樣表 二、第三項第一款明定產品第一次申請個別認可均以普通試驗為之,然後依受檢之合格率結果,分別調整其後產品之抽驗分等,藉以達到品管之效。第二款明定輕微變更後之試驗分等。第三款明定試驗設備或場所變更後之規定。
第六條 個別認可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實施免會同試驗: 一、達寬鬆試驗後連續十批第一次試驗均合格。 二、累積受驗合格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所定數量以上。 三、取得國際標準組織(ISO)九○○一認可登錄。 實施免會同試驗之品目,登錄機構應每半年派員會同實施抽樣試驗一次;抽樣試驗結果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者,該批次判定不合格,且次批次恢復為普通試驗。 符合免會同試驗資格之品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恢復為普通試驗: 一、廠內試驗紀錄不實。 二、未申請個別認可達六個月以上。 三、取得認可標示之產品不符本標準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經登錄機構查證屬實者。 一、對於符合寬鬆試驗後連續十批第一次試驗均合格、累積受驗合格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以上,同時取得國際標準組織(ISO)九○○一認可登錄者,因該消防產品已具備相當自主品管能力,爰第一項明列實施免會同試驗之要件。 二、為確保實施免會同試驗之產品品質,第二項明定實施免會同試驗每半年針對該產品進行抽驗。 三、第三項明定符合免會同試驗資格申請者應恢復普通試驗之要件,再依其批次合格情形,調整抽樣試驗等級。
第七條 個別認可批次依受驗廠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品目、試驗等級認定之。 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個別認可應於該批次試驗完成後,始得實施下一批次試驗。 一、為避免廠商為降低送驗成本,以多項消防品目申請個別認可,確保產品品質,第一項明定個別認可批次之認定。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三、由於下一批次之試驗等級應依循前一批次之試驗分等與結果予以判定,爰第三項明定同一申請者要進行下一次批次之條件。
第八條 個別認可試驗批次合格與否,依產品試驗之缺點等級及樣品數判定如下: 一、不良品數目在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目上限 (以下簡稱Ac)以下時,判定合格。 二、不良品數目在Ac與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目下限(以下簡稱Re)之間,判定合格。 三、不良品在Re以上,其為初次試驗者,得於下次補正試驗;其為補正試驗者,判定不合格。 四、前三款試驗結果,發現不良品有致命缺點者,其不良品數雖在Ac以下,判定不合格。 五、試驗合格之樣品批次中,發現有缺點之樣品,能以預備品替換或可調整、修理者,視為良品;預備品不足或無法調整、修理者,其有缺點之試樣均視為不良品。 六、試驗過程試驗設備異常或故障,無法如期完成時,試驗應即停止,其為初次試驗者,得補正試驗;其為補正試驗者,判定不合格。 一、參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二十一點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明定個別認可試驗批次合格判定之要件。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施認可品目之基準,其試驗內容業就細部各批次送驗數明定所需抽驗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樣品數,同時,亦明定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之Ac與Re,據以判定該批次認可試驗合格與否。以消防幫浦申請個別認可一百五十臺為例,依表五實施普通試驗抽樣,計抽樣八臺實施一般試驗(構造、形狀、材質、尺寸、標示),如發現一般缺點,且不良品數目在Ac(一臺)以下或Ac與Re之間(一~二臺),判定為合格;如不良品數目為Re以上(三臺),則判定為不合格,其中如為初次試驗者,得於下次補正試驗;其為補正試驗者,則為不合格。再者,抽樣三臺實施分項試驗(幫浦本體、電動機及附屬裝置的各種性能、電動機絕緣電阻、幫浦本體及電動機運轉狀態),如發現嚴重缺點,且不良品數目在Ac(零臺)以下或Ac與Re之間(零~一臺),判定為合格;如不良品數目為Re以上(二臺),則判定為不合格。 表五 消防幫浦普通試驗抽樣表 二、第一項第四款明定如出現致命缺點時,其試驗結果即為不合格。 三、第一項第五款明定明定試驗過程,對於試樣有缺點之處理與結果之判定。 四、第一項第六款明定試驗設備發生異常情況,或試驗過程發生設備故障之處理。
第九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查本標準需併同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訂定之辦法實施,又查渠等辦法與現行內政部公告密閉式撒水頭二十五項品目實施認可與發證之作法顯有不同,為順遂本辦法實施前後之業務無縫銜接,並使消防產業界有充分因應及緩衝時間,考量登錄機構應備文件及建置試驗設備必要時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及評鑑所需時程、以及辦理本法第十二條相關子法之公告事項、舉辦推動消防認可及管理制度說明會、與原委託辦理認可業務契約變更事宜協調會、邀集各消防公會研商認可業務銜接及證書效期事宜等多項配套措施,爰明定施行日期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