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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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頭端:指接收、處理、傳送有線廣播、電視信號,並將其播送至分配線網路之設備及其所在之場所。 二、分配線網路:指連接頭端至訂戶終端點間之網路及設備。 三、有線廣播電視信號:指以鋪設纜線方式傳播影像、聲音或資訊供公眾直接接收之信號。 四、有線廣播電視信號處理設備:包括電視變頻處理器、電視調變器、電視解調器、信號結合器及其他相關之設備。 五、鎖碼:指需經特殊解碼程序始得視、聽節目之技術。 六、定址鎖碼:指系統經營者利用信號處理技術,將特定頻道之影像及聲音予以鎖碼,訂戶須藉由系統經營者送來之定址信號,方能利用解碼器還原為正常收訊信號之技術。 七、上行:指由訂戶至頭端之信號路徑。 八、下行:指由頭端至訂戶之信號路徑。 九、分配中心:指將接收自頭端傳送來有線廣播電視信號傳送至分配點之場所。 十、主分配線:指頭端至分配中心之網路。 十一、次分配線:指分配中心至分配點之網路。 十二、分配點:指將有線廣播電視信號從次分配線分歧至支配線網路之轉接點。 十三、支配點:指將有線廣播電視信號由分配點播送至饋線之轉接點。 十四、饋線:自支配線分歧至某一區域之網路。 十五、訂戶分接器:指將有線廣播電視信號,從饋線分歧至訂戶引進線之元件。 十六、訂戶引進線:指訂戶分配點或分接器至訂戶終端點之光纖、同軸電纜及第五類線等線路。 十七、訂戶終端點:指訂戶終端設備與有線廣播電視網路之介接點。 十八、訂戶終端設備:指電視機、有線廣播接收機或其他相關之設備。 十九、訂戶終端隔離度:指兩個訂戶終端點間相互干擾信號之衰減量,其單位為分貝。 二十、影像載波位準:指類比信號之影像載波被影像信號調變後,在水平同步脈波處之均方根值,其單位為分貝毫伏。 二十一、聲音載波位準:指某一類比電視頻道聲音載波之均方根值,其單位為分貝毫伏。 二十二、調頻載波位準:指調頻信號載波之均方根值,其單位為分貝毫伏。 二十三、雜訊位準:指類比信號在四兆赫電視信號頻寬內,阻抗為七十五歐姆情況下,所量得之隨機雜訊均方根值,其單位為分貝毫伏。 二十四、載波雜訊比:指載波位準與雜訊位準之比值,其單位為分貝。 二十五、訂戶引進線載波入侵雜訊比:指載波位準與外界入侵訂戶引進線訊號之比值,其單位為分貝。 二十六、互調干擾:兩個或兩個以上之載波,相互拍差所造成之干擾信號。 二十七、合成拍差位準:指三十仟赫頻寬內,所有互調干擾功率和之等效位準,其單位為分貝毫伏。 二十八、載波合成拍差比:指載波位準與合成拍差位準之比值,其單位為分貝。 二十九、串調變:指系統內其他頻道之調變信號干擾到待測頻道之現象。 三十、串調變比:待測頻道在系統其他頻道百分之百方波調變下載波峰值與出現在該頻道之串調變信號峰對峰值之比值,其單位為分貝。 三十一、載波拍差比:指載波位準與單一拍差或其他單一干擾信號位準之比值,其單位為分貝。 三十二、交流聲:指滲入載波之低頻干擾信號。 三十三、載波交流聲調變比:指載波位準與交流聲調變峰對峰值之比值,其單位為分貝。 三十四、差動增益:類比信號之色澤副載波分別承載於不同輝度位準時所呈現之增益差,其單位為百分率或分貝。 三十五、差動相位:類比信號之色澤副載波分別承載於不同輝度位準時所呈現之相位差,其單位為角度。 三十六、電視頻道:指以一個六兆赫寬之頻段傳送電視信號之頻道。通常以數字、英文字母、影像載波頻率或頻段之上下限頻率來區分電視頻道。 三十七、指配載波頻率: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使用之有線電視載波頻率。 三十八、相鄰電視頻道:指影像載波頻率相鄰六兆赫之電視頻道。 三十九、數位電視信號:指以數位形式組成之電視信號。 四十、數位電視頻道:指播出數位電視信號之電視頻道,播放一個或一個以上之節目頻道。 四十一、類比電視頻道:指播出類比電視信號之電視頻道,播放一個節目頻道。 四十二、節目頻道:指在電視頻道內,所承載節目及廣告之頻道。 四十三、誤碼率:指在單位時間內量測數位信號,其誤碼數與總碼數之比值。 四十四、光纖投落點:指分配線網路上設置光電轉換設備之位置。 四十五、信號位準:指數位電視信號,在每個數位電視頻道內之均方根值功率,其單位為分貝毫伏。 四十六、調變錯誤比:理想向量符號幅度的平均功率與誤差向量符號幅度的平均功率之比值,其單位為分貝。 四十七、高畫質:指數位節目之解析度為1280×720p以上者。 四十八、標準畫質:指數位節目之解析度為720×480i以上,未達高畫質標準者。 第二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頭端:指接收、處理、傳送有線廣播、電視信號,並將其播送至分配線網路之設備及其所在之場所。 二、分配線網路:指連接頭端至訂戶終端點間之網路及設備。 三、有線廣播電視信號:指以鋪設纜線方式傳播影像、聲音或資訊供公眾直接接收之信號。 四、有線廣播電視信號處理設備:包括電視變頻處理器、電視調變器、電視解調器、信號結合器及其他相關之設備。 五、鎖碼:指需經特殊解碼程序始得視、聽節目之技術。 六、定址鎖碼:指系統經營者利用信號處理技術,將特定頻道之影像及聲音予以鎖碼,訂戶須藉由系統經營者送來之定址信號,方能利用解碼器還原為正常收訊信號之技術。 七、上行:指由訂戶至頭端之信號路徑。 八、下行:指由頭端至訂戶之信號路徑。 九、分配中心:指將接收自頭端傳送來有線廣播電視信號傳送至分配點之場所。 十、主分配線:指頭端至分配中心之網路。 十一、次分配線:指分配中心至分配點之網路。 十二、分配點:指將有線廣播電視信號從次分配線分歧至支配線網路之轉接點。 十三、支配點:指將有線廣播電視信號由分配點播送至饋線之轉接點。 十四、饋線:自支配線分歧至某一區域之網路。 十五、訂戶分接器:指將有線廣播電視信號,從饋線分歧至訂戶引進線之元件。 十六、訂戶引進線:指訂戶分配點或分接器至訂戶終端點之光纖、同軸電纜及第五類線等線路。 十七、訂戶終端點:指訂戶終端設備與有線廣播電視網路之介接點。 十八、訂戶終端設備:指電視機、有線廣播接收機或其他相關之設備。 十九、訂戶終端隔離度:指兩個訂戶終端點間相互干擾信號之衰減量,其單位為分貝。 二十、影像載波位準:指類比信號之影像載波被影像信號調變後,在水平同步脈波處之均方根值,其單位為分貝毫伏。 二十一、聲音載波位準:指某一類比電視頻道聲音載波之均方根值,其單位為分貝毫伏。 二十二、調頻載波位準:指調頻信號載波之均方根值,其單位為分貝毫伏。 二十三、雜訊位準:指類比信號在四兆赫電視信號頻寬內,阻抗為七十五歐姆情況下,所量得之隨機雜訊均方根值,其單位為分貝毫伏。 二十四、載波雜訊比:指載波位準與雜訊位準之比值,其單位為分貝。 二十五、訂戶引進線載波入侵雜訊比:指載波位準與外界入侵訂戶引進線訊號之比值,其單位為分貝。 二十六、互調干擾:兩個或兩個以上之載波,相互拍差所造成之干擾信號。 二十七、合成拍差位準:指三十仟赫頻寬內,所有互調干擾功率和之等效位準,其單位為分貝毫伏。 二十八、載波合成拍差比:指載波位準與合成拍差位準之比值,其單位為分貝。 二十九、串調變:指系統內其他頻道之調變信號干擾到待測頻道之現象。 三十、串調變比:待測頻道在系統其他頻道百分之百方波調變下載波峰值與出現在該頻道之串調變信號峰對峰值之比值,其單位為分貝。 三十一、載波拍差比:指載波位準與單一拍差或其他單一干擾信號位準之比值,其單位為分貝。 三十二、交流聲:指滲入載波之低頻干擾信號。 三十三、載波交流聲調變比:指載波位準與交流聲調變峰對峰值之比值,其單位為分貝。 三十四、差動增益:類比信號之色澤副載波分別承載於不同輝度位準時所呈現之增益差,其單位為百分率或分貝。 三十五、差動相位:類比信號之色澤副載波分別承載於不同輝度位準時所呈現之相位差,其單位為角度。 三十六、電視頻道:指以一個六兆赫寬之頻段傳送電視信號之頻道。通常以數字、英文字母、影像載波頻率或頻段之上下限頻率來區分電視頻道。 三十七、指配載波頻率: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使用之有線電視載波頻率。 三十八、相鄰電視頻道:指影像載波頻率相鄰六兆赫之電視頻道。 三十九、數位電視信號:指以數位形式組成之電視信號。 四十、數位電視頻道:指播出數位電視信號之電視頻道,播放一個或一個以上之節目頻道。 四十一、類比電視頻道:指播出類比電視信號之電視頻道,播放一個節目頻道。 四十二、節目頻道:指在電視頻道內,所承載節目及廣告之頻道。 四十三、誤碼率:指在單位時間內量測數位信號,其誤碼數與總碼數之比值。 四十四、光纖投落點:指分配線網路上設置光電轉換設備之位置。
因應有線廣播電視數位化後工程技術審查及審驗之需求,增訂第四十五款信號位準、第四十六款調變錯誤比、第四十七款高畫質及第四十八款標準畫質之定義。
第六條 申請人必須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申請,於核准之系統設置時程內將系統架設完成。系統之設置得分期實施,全部設置時程不得逾三年;其無法於設置時程內完成者,得於設置時程屆滿前二個月內附具正當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系統設置分配線網路應到達經營區域每一村里有一個以上光纖投落點及訂戶分接器。 第六條 申請人必須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申請,於核准之系統設置時程內將系統架設完成。系統之設置得分期實施,全部設置時程不得逾三年;其無法於設置時程內完成者,得於設置時程屆滿前二個月內附具正當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為避免無訂戶之處浪費鋪設纜線,徒增建置成本亦影響市容,爰增訂第二項,明定系統設置之網路至少應到達經營區域之村里,且村里有一個以上光纖投落點及訂戶分接器。
第十五條 系統之每一類比電視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質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影像載波位準應介於零分貝毫伏到正十四分貝毫伏間。 二、載波雜訊比不得小於四十三分貝。 三、載波合成拍差比不得小於五十三分貝。 四、串調變比不得小於四十六分貝。 五、載波交流聲調變比不得小於四十分貝。 六、載波拍差比容許值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系統採DVB-C技術標準者,每一數位電視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質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信號位準應介於負十二分貝毫伏到正十五分貝毫伏間。但受測之數位電視頻道如與類比電視頻道相鄰時,其信號位準須比類比電視頻道影像載波位準低三分貝以上。 二、以64QAM調變之調變錯誤比不得小於二十五分貝。以256QAM調變之調變錯誤比不得小於三十一分貝。 三、相鄰數位電視頻道間之信號位準差值不得大於三分貝。 四、系統內任何九十兆赫頻段內,信號位準差值不得大於八分貝。 五、信號經解調後在誤碼更正前其數位信號串之誤碼率應低於萬分之一。 第十五條 系統之每一類比電視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質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影像載波位準應介於零分貝毫伏到正十四分貝毫伏間。 二、載波雜訊比不得小於四十三分貝。 三、載波合成拍差比不得小於五十三分貝。 四、串調變比不得小於四十六分貝。 五、載波交流聲調變比不得小於四十分貝。 六、載波拍差比容許值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系統之每一數位電視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質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載波之信號強度須比類比電視頻道影像載波位準低六至十五分貝。 二、信號經解調後其數位信號串在誤碼更正前,誤碼率應低於萬分之一。
一、第二項第一款採用國際標準北美SCTE40 2011中256QAM調變技術信號位準之標準。 二、在完美通道與接收機的理想狀態下,則S/N=MER。且量測儀器只能量到MER,儀器性能越好則MER會越趨近S/N值。第二項第二款爰參考國際標準ITU-T J83之BER與S/N對應表,採用S/N標準值明定調變錯誤比之標準。 三、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參考現行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類比電視頻道頻譜特性明定相鄰數位電視頻道間之信號位準差值及系統內任何九十兆赫頻段內,信號位準差值。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酌予文字修正並移列第一款但書、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列第五款。
第二十二條 數位電視頻道之每一節目頻道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標準畫質節目:節目解析度須達標準畫質,且圖框每秒須傳送二十五個以上。 二、高畫質節目:節目解析度須達高畫質,且圖框每秒須傳送二十五個以上。 第二十二條 數位電視頻道之播出信號,其傳輸特性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
為保障訂戶收視品質,明定標準畫質及高畫質數位節目頻道之解析度及圖框數要求。
第二十二條之一 系統採IPTV技術標準者,其信號傳輸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下行數位信號節目時脈基準(Program Counter Reference;PCR)延遲小於十毫秒。 二、下行數位信號封包五分鐘內不得有封包遺失或一小時內封包遺失不得超過四次。 三、上行信號應傳送控制信號。 四、上行信號以每秒六十四千位元比次以上速率傳送時每送一千次信號,其失敗次數應不超過十次。 第二十二條之一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數位信號格式符合美國電機電子工程師學會(Institute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802.3規範訂定之標準者,其信號傳輸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MPEG-Ⅱ格式傳輸每一節目之流量須大於每秒三百萬比次。以MPEG-IV格式傳輸每一節目之流量須大於每秒一百萬比次。 二、下行數位信號節目時脈基準(Program Counter Reference;PCR)延遲小於十毫秒。 三、下行數位信號封包遺失率(Packet Loss Ratio; PLR)每五分鐘內不得有封包遺失。 四、上行信號應傳送控制信號。 五、上行信號以每秒六十四千位元比次以上速率傳送時每送一千次信號,其失敗次數應不超過十次。
一、為鼓勵創新匯流服務,系統經營者得使用可行之技術及設備提供服務,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明定系統採IPTV技術標準者,其信號傳輸特性之規定。 二、依技術層面,對於不同的節目類型(動態畫面多或靜態畫面多),將可使用不同的流量來載送壓縮的數位節目。另,鑒於目前世界先進國家並未實際對數位壓縮流量訂定強制標準,且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已明定標準畫質及高畫質數位節目頻道之解析度及圖框數要求。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爰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移列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四條之二 系統經營者提供數位服務,應傳送電視節目分級資訊,其所提供訂戶使用之數位機上盒應具備選擇電視節目分級之親子鎖功能。
一、本條新增。 二、依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規定,節目分級包括普遍級、保護級、輔導級及限制級;為保障兒少免於收視不當電視節目內容,爰增訂系統經營者提供數位服務,應傳送電視節目分級資訊,其所提供訂戶使用之數位機上盒應具備選擇電視節目分級之親子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