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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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正字標記各項規費如下: 一、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補發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四、換發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但主管機關指定換發或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發證書者,不予計收。 五、證書英文譯本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六、申請使用正字標記產品檢驗、不定期抽樣產品檢驗及再實施產品檢驗相關規費如下: (一)產品檢驗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產品檢驗項目及檢驗費額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三)補發、換發或加發產品檢驗報告書,每份新臺幣一百元;產品檢驗報告書英文譯本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同份譯本每加發一件加收一百元。 | 第三條 申請使用正字標記之各項規費如下: 一、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補發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四、換發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但主管機關指定換發或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發證書者,不予計收。 五、證書英文譯本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六、產品檢驗相關規費如下: (一)產品檢驗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產品項目及檢驗費額如附表。 (三)補發、換發或加發產品檢驗報告書,每份新臺幣一百元;產品檢驗報告書英文譯本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同份譯本每加發一件加收一百元。 |
一、為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證照補(換)發收費標準一致,爰參照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各項自願性產品證照補(換)發之證照費予以修正第三款及第四款。
另本二、現行條文第四條關於正字標記不定期抽樣之產品檢驗或改正期限屆滿後之再實施產品檢驗規費,與第三條第六款規定之正字標記產品檢驗相關規費相同,爰予合併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實務上現行條文第六款第二目產品項目及檢驗費額附表係依照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受託試驗或技術服務費額附表規定,逐項計價收費,為避免重複訂定不符行政效益,爰予明定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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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刪除) | 第四條 正字標記不定期抽樣之產品檢驗或改正期限屆滿後之再實施產品檢驗,其相關規費如下: 一、產品檢驗作業規費,準用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但本準則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產品項目及檢驗費額如附表。 |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規定併入第三條第六款規定,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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