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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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因本標準後續條文中未再提及政府資訊公開法文字,爰刪除本條文中「(以下簡稱本法)」文字。
第二條 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依本標準規定為之。 第二條 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規定為之。
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施行,所屬機關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已納入主計總處內部單位,爰將「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及所屬機關」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另依一般法規體例,刪除「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