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一條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辦理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各級主計人員之平時考核、獎懲,特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一條 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各級主計人員之平時考核、獎懲,特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施行,「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本處」修正為「總處」。 |
|
| 第二條 主計人員辦理主計業務之獎懲,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主計人員辦理非主計業務之獎懲,另依其他有關獎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 第二條 主計人員辦理主計事務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主計人員辦理非主計事務之獎懲,另依其他有關獎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
將「主計事務」修正為「主計業務」,又依一般法規體例刪除第一項後段「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
|
| 第三條 前條所稱主計業務之獎懲,指有關歲計、會計、統計、主計人事及主計資訊業務之獎懲;辦理其他業務之獎懲,為非主計業務之獎懲。 | 第三條 前條所稱主計事務之獎懲,係指有關歲計、會計、統計、主計人事及主計資訊事務之獎懲;辦理其他事務之獎懲,為非主計事務之獎懲。 |
酌作文字修正。 |
|
| 第四條 主計業務獎懲種類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 | 第四條 主計事務獎懲種類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 |
酌作文字修正。 |
|
| 第五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一次或二次: 一、對本機關財務管理,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二、對本機關會計制度實施,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三、全年內執行內部審核事項,均依規定辦理,圓滿完成任務。 四、對本機關統計工作,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五、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於限期內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六、年度決算及半年結算報告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精確無訛。 七、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翔實無訛。 八、全年應編製之公務統計報表,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完備翔實。 九、全年定期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表件或編撰報告,均能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正確完整無訛。 十、承辦重要交辦業務或兼辦其他機關主計業務,圓滿完成任務。 十一、參加與主計業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期間在三週或總時數在一百小時以上,成績列前三名。 十二、全年內各種主計人事報表均能依限送達,及各種主計人事案件,均依規定辦理,且內容正確無訛,成績優良。 十三、全年內辦理各種主計資訊業務,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成績優良。 十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十五、各項懸記帳項,依規定積極清理或收回,著有成效。 十六、各項會計紀錄設置齊全,且均依規定時限辦理。 | 第五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一次或二次: 一、對本機關財務管理,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二、對本機關會計制度實施,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三、全年內執行內部審核事項,均依規定辦理,圓滿完成任務。 四、對本機關統計工作,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者。 五、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於限期五日前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者。 六、年度決算於限期五日前送達,且內容精確無訛者。 七、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均於限期五日前送達,且內容翔實無訛者。 八、全年應編製之公務統計報表,均於限期五日前送達,且內容完備翔實者。 九、全年定期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表件或編撰報告,均能於限期三日前送達,具內容正確完整無訛者。 十、承辦重要交辦事務或兼辦其他機關主計業務,圓滿完成任務者。 十一、參加與主計業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期間在一百六十小時以上,成績列前三名者。 十二、全年內各種主計人事報表均能依限送達,及各種主計人事案件,均依規定辦理,且均內容正確無訛,成績優良者。 十三、全年內辦理各種主計資訊業務,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成績優良者。 |
一、依一般法規體例,序言已列「者」字者,其各款不再列「者」字,刪除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十三款之「者」字,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符合編製年度概算及預算、年度及半年度決算、月報、公務統計報表等實務運作現況,第五款至第九款之「限期五日前」文字修正為「限期內」,第六款並增列「及半年結算報告」文字。
三、為激勵參加主計業務相關訓練、進修學習成績優良人員,第十一款之「一百六十小時以上」文字修正為「三週或總時數在一百小時以上」。
四、為獎勵辦理公款支付憑單編製、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會計紀錄等業務之績效優良人員,增列第十四款至第十六款規定。 |
|
| 第六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記功一次或二次: 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提出具體改進意見,並經採納。 二、對增進本機關財務效能,提出具體建議,經核准施行,確具成效,並有事證。 三、對減少本機關不經濟支出,有重大貢獻,確有具體事實。 四、對預算、決算之編審、內部審核之執行、會計制度之審查,不辭勞怨,圓滿達成任務,並著有績效。 五、發現本機關疑涉貪瀆不法情事,並依相關程序通報,對防止貪瀆、杜絕弊端發生有具體貢獻,並有確切事證。 六、對提升統計確度、增廣統計應用、強化統計分析及支援決策運用等,確具成效,並有事證。 七、執行臨時性重大主計業務,不辭勞怨,迅速圓滿達成任務。 八、承辦重要交辦業務或兼辦臨時性組織主計業務,有特殊貢獻,並有事證。 九、對主計人事業務之推行,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表現。 十、對主計資訊業務之推進,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具有績效。 | 第六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記功一次或二次: 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提出具體改進意見,經採納者。 二、對增進本機關財務效能,提出具體建議,經核准施行,確具成效,而有事證者。 三、對減少本機關不經濟支出,有重大貢獻,確有具體事實者。 四、對預算、決算之編審、內部審核之執行、會計制度之審查,不辭勞怨,圓滿達成任務,並著有績效者。 五、發現本機關疑涉貪瀆不法情事,並依相關程序通報,對防止貪瀆、杜絕弊端發生有具體貢獻,並有確切事證者。 六、對本機關及時提供統計分析資料作決策應用,確具成效而有事證者。 七、執行臨時性重大主計業務,不辭勞怨,迅速圓滿達成任務者。 八、兼辦臨時性機構主計業務,有特殊貢獻,而有事證者。 九、對主計人事業務之推行,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表現者。 十、對主計資訊業務之推進,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具有績效者。 |
一、刪除各款之「者」字,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明確規範編製統計資料之獎勵事由,將第六款「對本機關及時提供統計分析資料作決策應用」之文字修正為「對提升統計確度、增廣統計應用、強化統計分析及支援決策運用等」。
三、為激勵承辦機關重要交辦業務且有特殊貢獻之主計人員,於第八款增列「承辦重要交辦業務或」文字。另將「兼辦臨時性機構主計業務」之「機構」修正為「組織」,俾資明確。 |
|
| 第七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進計畫,經採納施行,著有實效。 二、對歲計、會計、統計理論或實務潛心研究,撰有論著,經刊布獲學術界公認具有價值。 三、對本機關主計業務革新,促進該機關行政管理之改進或其業務之發展,有重大貢獻,並有事證。 四、領導所屬人員推行主計制度,不辭勞怨,成效卓著,並有事證足資楷模。 五、所辦主計業務,對政府政策之釐訂及各項施政計畫之推行,確有重大貢獻,並具確切事證。 六、克盡職責,舉發重大貪污案件,對端正政風有顯著貢獻,經查證屬實。 七、對主計人事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行,確具成效。 八、對主計資訊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行,確具成效。 | 第七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進計畫,經採納施行,著有實效者。 二、對歲計、會計、統計理論或實務潛心研究,撰有論著,經刊布獲學術界公認具有價值者。 三、對本機關主計業務革新,促進該機關行政管理之改進或其業務之發展,有重大貢獻,而有事證者。 四、領導所屬人員推行主計制度,不辭勞怨,卓著成效,而有事證足資楷模者。 五、所辦主計業務,對政府政策之釐訂及各項施政計畫之推行,確有重大貢獻,並具確切事證者。 六、克盡職責,舉發重大貪污案件,對端正政風有顯著貢獻,經查證確實者。 七、對主計人事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行,確具成效者。 八、對主計資訊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行,確具成效者。 |
刪除各款之「者」字,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
|
| 第八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申誡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預算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 二、年度決算或半年結算報告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送達,或內容有錯誤。 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二日以上五日以內。 五、核簽公庫支票,未依公庫法規定簽給政府債權人。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確有徇情不當,其情節較輕。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積壓二日以上五日以內。 八、經管之會計檔案,未盡善良管理之責,致檔案遺失或毀損。 九、應編製之各種公務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三次未依規定期限編製或內容時有錯誤。 十、對經辦統計調查業務執行不力,貽誤進度十日以上,或查報資料錯漏。 十一、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或發布之統計資料時有錯誤。 十二、應報送之各種主計人事資料、報表,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且內容時有錯誤或對各種人事案件不依規定辦理。 十三、執行主計資訊業務,工作不力或進度落後,而影響其他相關工作之推展。 | 第八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申誡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預算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者。 二、年度決算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者。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送達,或內容有錯誤者。 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二日以上五日以內者。 五、核簽公庫支票,未依公庫法規定簽給政府債權人者。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確有徇情不當,情節較輕者。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日清月結,積壓二日以上五日以內者。 八、應送之各種公務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三次未依規定期限編送或內容時有錯誤者。 九、對經辦統計調查業務執行不力,貽誤進度十日以上,或查報資料錯漏者。 十、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或發布之統計資料時有錯誤者。 十一、應報送之各種主計人事資料、報表,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且內容時有錯誤或對各種人事案件不依規定辦理者。 十二、執行主計資訊業務,工作不力或進度落後,而影響其他相關工作之推展者。 |
一、刪除現行各款之「者」字,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十一款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二、茲以第五條第六款對於「半年結算報告」訂有獎勵規定,基於獎懲之衡平性,本條第二款增列「或半年結算報告」文字。
三、為應內部審核實務需要,增列修正條文第八款有關保管會計檔案,未盡善良管理之責,致檔案遺失或毀損之懲處規定,其後款次遞移。 |
|
| 第九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記過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二、年度決算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六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或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十日以內,或內容有重大錯誤,或同一錯誤經三次以上通知改進而未改進。 四、執行預算未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確有怠忽職責且情節重大。 五、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六日以上十日以內。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而確有故意徇情,且情節重大。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無故積壓六日以上。 八、處理會計業務,未依有關規定辦理,致公款遭受損失,且經查明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情形。 九、辦理統計業務,未依規定善盡職責,經糾正仍未改善,或統計資料內容有重大錯誤。 十、應編製之各種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五次未依規定期限編製,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十一、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影響政令推行,或統計資料發布不實致生不良後果。 十二、執行歲計、會計、統計業務,未確實遵照該管上級機關主計機構或主計機關之指示辦理。 十三、辦理主計人事業務,未盡職責,時有貽誤,致損害當事人權益。 十四、辦理主計資訊業務,未盡職責,發生錯誤,致貽誤公務產生不良後果。 | 第九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記過一次或二次: 一、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者。 二、年度決算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者。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六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或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十日以內,或內容有重大錯誤,或同一錯誤經三次以上通知改進而未改進者。 四、執行預算未能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者。 五、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六日以上十日以內者。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而確有故意徇情,情節重大者。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日清月結,無故積壓六日以上者。 八、處理會計事務,未依有關會計制度之規定辦理者。 九、辦理統計業務,未依規定善盡職責,經加糾正仍未改善,或統計資料內容有重大錯誤者。 十、應送之各種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五次未依規定期限編送,或內容有重大錯誤者。 十一、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影響政令推行,或統計資料發布不實致生不良後果者。 十二、執行歲計、會計、統計業務,未確實遵照該管上級機關主計機構或主計機關之指示辦理者。 十三、辦理主計人事業務,未盡職責,時有貽誤,致損害當事人權益者。 十四、辦理主計資訊業務,未盡職責,發生錯誤,致貽誤公務產生不良後果者。 |
一、刪除各款之「者」字,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十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參酌審計法有關財務責任規定,第八款酌作文字修正。 |
|
| 第十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處理會計業務有明顯違法或嚴重失職,致公款遭受重大損失。 二、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未依法提出異議、拒絕或報告,致滋生嚴重弊端。 三、對主管或承辦之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不依規定時限妥善處理,並放棄工作立場,屢戒不悛。 四、對經管之機密資料,未盡妥善典藏保管之責,致外洩或被盜而造成損害。 五、提供決策應用之統計資料,屢有重大錯誤或虛構變造,且有具體事證。 六、未依規定程序擅自舉辦統計調查,導致不良後果浪費公帑,且有具體事證。 七、處理主計人事業務,發生重大錯誤,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或有偏私矇蔽行為,致機關信譽遭受嚴重損害,且有具體事證。 八、處理主計資訊業務不當,發生重大錯誤,致機關信譽遭受損害,且有具體事證。 | 第十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執行預算或處理會計事務不當,致公款遭受重大損失者。 二、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未依法提出異議、拒絕或報告,致滋生嚴重弊端者。 三、對主管或承辦之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不依規定時限妥善處理,並放棄工作立場,屢戒不悛者。 四、對經管之機密資料,未盡妥善典藏保管之責,致外洩或被盜而造成損害者。 五、提供決策應用之統計資料,屢有重大錯誤或虛構變造而有具體事證者。 六、未依規定程序擅自舉辦統計調查,導致不良後果浪費公帑,而有具體事證者。 七、處理主計人事業務,發生重大錯誤,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或有偏私矇蔽行為,致機關信譽遭受嚴重損害,而有具體事證者。 八、處理主計資訊業務不當,發生重大錯誤,致機關信譽遭受損害,而有具體事證者。 |
一、刪除各款之「者」字,第五款至第八款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實務情形及審酌記一大過之過失情節,修正第一款規定。 |
|
| 第十一條 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 一、總處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一次記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先行函送總處審查同意後,再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依權責發布。 前項所稱一級主計機構,依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二條規定。 | 第十一條 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 一、本處人員之獎懲,由本處核定。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本處核定。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一次記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先行函送本處審查同意後,再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依權責發布。 前項所稱一級主計機構,依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二條規定。 |
第一項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
|
| 第十二條 主計業務之獎懲程序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之獎懲由總處各單位主管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檢同有關資料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主管處,依據有關資料及規定,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人員之獎懲,由各該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其上級主計機構)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並檢附有關資料,層報該管一級主計機構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一級主辦人員核定,並按月列冊(格式如附件)報請總處備查。 | 第十二條 主計事務之獎懲程序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之獎懲由本處各單位主管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檢同有關資料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本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二、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主辦人員之獎懲,由本處主管局,依據有關資料及規定,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本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人員之獎懲,由各該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其上級主計機構)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並檢附有關資料,層報該管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並按月列冊(格式如附件)報請本處備查。 |
一、序言及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明確規範主計人員獎懲程序,第三款增列「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一級主辦人員」文字。 |
|
| 第十三條 主計人員辦理非主計業務之獎懲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 第十三條 主計人員辦理非主計事務之獎懲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
酌作文字修正。 |
|
| 第十四條 主計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涉及刑責或有移付懲戒必要時,應另依法處理。 | 第十四條 主計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涉及刑責或有移付懲戒必要時,應另依法處理。 |
本條未修正。 |
|
|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條未修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