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第一條及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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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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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第一條、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參照一般立法體例,酌作修正第一條第一項文字,及刪除第二項文字,俾體例一致。
第三條 高科技及稀少性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用人機關及有關專家學者認定之。 前項認定之工作類科,應每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三條 高科技及稀少性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用人機關及有關專家學者認定之。 前項認定之工作類科,應每年至少檢討一次。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名稱變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其組織法業經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並依行政院令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涉及該局組織名稱變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