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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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
參照一般立法體例,酌作修正第一條第一項文字,及刪除第二項文字,俾體例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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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高科技及稀少性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用人機關及有關專家學者認定之。 前項認定之工作類科,應每年至少檢討一次。 | 第三條 高科技及稀少性工作類科,由考選部會同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用人機關及有關專家學者認定之。 前項認定之工作類科,應每年至少檢討一次。 |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名稱變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其組織法業經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令制定公布,並依行政院令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涉及該局組織名稱變更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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