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第七條、第十二條條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第六條、第十一條條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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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且法規命令之首條應明定其依據之母法,為求明確,尚須將所依據條文之序數及項款詳細列明,爰配合修正。 二、依法制作業體例,第二項文字多已不用,爰予刪除。
第二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其中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五等考試相當於初等考試。 第二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為三等考試,分下列八組: 一、調查工作組。 二、法律實務組。 三、財經實務組。 四、化學鑑識組。 五、醫學鑑識組。 六、電子科學組。 七、資訊科學組。 八、營繕工程組。 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級考試。
本考試為因應用人機關工作需要補充基層人力,增列四等及五等考試,合併第一項及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三十歲以下,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
本考試因增列四等及五等考試,將各等別考試應考資格列入附表一規範,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第四條 (刪除) 本條刪除。
第四條 本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五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第五條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考試增列四等及五等考試,增訂四等考試比照三等考試分三試舉行,五等考試則分二試舉行。
第五條 本考試各等別組別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 第六條 本考試各組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一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三條增列附表一規範本考試各等別組別應考資格,原附表一調整為附表二,爰酌作文字修正。
第六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依附表三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第八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體例,將現行條文第八條規定納為本條第二項,並作文字修正。
第七條 本考試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第九條 本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 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一、條次變更。 二、本考試因增列四等及五等考試,修正各等別考試之總成績及筆試成績計算方式。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法務部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法務部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並函送保訓會核備。 第十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法務部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法務部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並函送保訓會核備。
條次變更。
第九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十一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條次變更。
第十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十二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條次變更。
第十一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十三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條次變更。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