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三條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年度考選之對象、方式、員額、專長職類、資格、報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國防部訂定考選計畫實施,或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以下簡稱受委任機關),擬訂考選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 第三條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年度考選之對象、方式、員額、專長職類、資格、報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國防部訂定考選計畫實施,或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以下簡稱委任機關),擬訂考選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
一、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試務工作,國防部為「委任機關」,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等機關,依考選計畫及簡章執行之,故前揭機關係屬「受委任機關」,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國防部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機關(受委任機關)擬訂考選計畫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係包含年度考選工作及其他相關事宜,均由受委任機關負責辦理。 |
|
| 第五條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由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依考選計畫組成考選會,訂定考選簡章辦理。但志願役預備軍官、志願役預備士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之考選,得由第三條受委任機關依國防部核定之考選計畫組成考選會,訂定考選簡章辦理。 前項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得依實際需要合併辦理。國防部得就報名、資格審查及試務工作等業務,委託其他機關、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 考選簡章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三十天前公告。 | 第五條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由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依考選計畫組成考選委員會,訂定考選簡章辦理。但志願役預備軍官、志願役預備士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之考選,得由委任機關依國防部核定之考選計畫組成考選委員會,訂定考選簡章辦理。 前項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得依實際需要合併辦理。 考選簡章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三十天前公告。 |
一、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由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依考選計畫所組成之任務編組,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行政院編印之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之共識規定」,其任務編組不得稱「委員會」,爰將「考選委員會」修正為「考選會」。
二、「委任機關」修正為「受委任機關」,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一。
三、為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及使部隊回歸戰訓本務,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執行之。並就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爰增訂國防部得就報名、資格審查及試務工作等業務,委託其他機關、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以符實需。 |
|
| 第六條 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成績及格者,依績序取得錄取資格。 前項考選及格之成績,由考選會決議公告,並造具錄取名冊分送國防部或受委任機關、內政部及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 第六條 志願參加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成績及格者,依績序取得錄取資格。 前項考選及格之成績,由考選委員會決議公告,並造具錄取名冊分送國防部或委任之機關、內政部及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所定「考選委員會」修正為「考選會」,理由同第五條說明一。
三、「委任機關」修正為「受委任機關」,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一。 |
|
| 第九條 國防部或受委任機關依考選會所送錄取名冊,分配入學日期及施教單位,於報到入學十五日前送達入學通知。 | 第九條 國防部或委任機關依考選委員會所送錄取名冊,分配入學日期及施教單位,於報到入學十五日前送達入學通知。 |
一、「考選委員會」修正為「考選會」,理由同第五條說明一。
二、「委任機關」修正為「受委任機關」,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一。 |
|
| 第十六條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以少尉或下士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日起服現役。 志願役預備軍官及志願役預備士官服現役之役期,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於考選簡章明定之。 義務役預備軍官及義務役預備士官服現役時間,連同基礎教育時間,合計為一年。但曾接受大專集訓結訓、軍訓課程者,得折算其應服之役期。 前項大專集訓應折算之役期,以其大專集訓結訓證明書所載實訓時間為準。 軍訓課程折算之役期,依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辦理。 | 第十六條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以少尉或下士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日起服現役。 志願役預備軍官及志願役預備士官服現役之役期,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於考選簡章明定之。 義務役預備軍官及義務役預備士官服現役時間,連同基礎教育時間,合計為一年。但曾接受大專集訓結訓、軍訓課程者,得折算其應服之役期。 前項大專集訓應折算之役期,以其大專集訓結訓證明書所載實訓時間為準。 軍訓課程折算之役期,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
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折算役期,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授權,已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及內政部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會銜訂定發布「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辦理。爰配合修正第五項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之法規依據。 |
|
| 第十七條 義務役預備軍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服現役時,得依軍事需要及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經由所隸單位層報國防部或受委任機關核定,自核定生效之日起,轉服志願役預備軍官或志願役預備士官。但轉服志願役預備軍官或志願役預備士官之役期與已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之役期合併計算,不得少於三年。 | 第十七條 義務役預備軍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服現役時,得依軍事需要及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經由所隸單位層報國防部或委任機關核定,自核定生效之日起,轉服志願役預備軍官或志願役預備士官。但轉服志願役預備軍官或志願役預備士官之役期與已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之役期合併計算,不得少於三年。 |
「委任機關」修正為「受委任機關」,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一。 |
|
| 第十八條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軍事學校自費學士學生,畢業成績及格,志願選服義務役預備軍官,免接受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以少尉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日起服義務役預備軍官現役,連同軍事學校入伍教育時間,及曾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合計為一年。 前項軍事學校入伍教育時間,按日計算。軍訓課程折算之役期,依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辦理。 | 第十八條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軍事學校自費學士學生,畢業成績及格,志願選服義務役預備軍官,免接受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以少尉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日起服義務役預備軍官現役,連同軍事學校入伍教育時間,及曾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合計為一年。 前項軍事學校入伍教育時間,按日計算。軍訓課程折算之役期,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所定「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修正為「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理由同第十六條說明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