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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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適用本辦法之廠商,以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局登記之公司、商號為限。 | 第三條 適用本辦法之廠商,以依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向貿易局登記之公司、行號為限。 |
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於九十九年六月一日修正為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行號」一詞亦修正為「商號」,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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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績優廠商之表揚獎項如下: 一、行政院院長獎: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出口成長率及重點拓銷市場出口成長率交叉評比,同時符合該三項指標之前十名績優廠商,得獲頒金貿獎獎座一座及貿易績優卡一枚。 二、經濟部部長獎: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出口成長率及重點拓銷市場出口成長率交叉評比,同時符合該三項指標之第十一名至第二十名績優廠商,得獲頒獎狀一面及貿易績優卡一枚。 列入前項之績優廠商,其前二年亦應為績優廠商,且重點拓銷市場出口成長率不得低於該表揚年度之出口成長率。 前項重點拓銷市場,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六條 績優廠商之表揚獎項如下: 一、行政院院長獎: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十名、出口成長率前十名及重點拓銷市場出口成長率前二名之績優廠商,得獲頒金貿獎獎座一座及貿易績優卡一枚。 二、經濟部部長獎:前一年出進口實績第十一名至第一百名之績優廠商,得獲頒獎狀一面及貿易績優卡一枚。 列入前項第一款出口成長率前十名及重點拓銷市場出口成長率前二名之績優廠商,其前二年亦應為績優廠商,且重點拓銷市場出口成長率前二名之績優廠商出口成長率不得低於該表揚年度之出口成長率。 前項重點拓銷市場,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一、考量獲得行政院院長獎之廠商家數眾多,且出進口實績前十名之績優廠商多年來較無變化,爰配合實際業務需要,修正第一項之篩選條件。
二、配合第一項篩選條件之變更,修正第二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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