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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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申請提供統計資料或資料處理場地、設備使用之收費,依下列規定減免: 一、學校或學術機構為教學或研究需要,統計資料使用費減半收費。 二、政府機關及民意機構為業務需要,統計資料使用費免予收費;資料處理場地、設備使用費減半收費。 三、為舉辦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統計調查,使用資料處理場地、設備進行抽樣調查作業者,免予收費。 | 第三條 申請提供統計資料或資料處理場地、設備使用之收費,依下列規定減免: 一、學校或學術機構為教學或研究需要,統計資料使用費減半收費。 二、政府機關及民意機構為業務需要,統計資料使用費免予收費;資料處理場地、設備使用費減半收費。 三、為舉辦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統計調查,使用資料處理場地、設備進行抽樣調查作業者,免予收費。 |
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於一○一年二月六日施行,配合機關名稱變更,爰修正第三條第三款之機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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