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統計資料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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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行政院主計處提供統計資料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申請提供統計資料或資料處理場地、設備使用之收費,依下列規定減免: 一、學校或學術機構為教學或研究需要,統計資料使用費減半收費。 二、政府機關及民意機構為業務需要,統計資料使用費免予收費;資料處理場地、設備使用費減半收費。 三、為舉辦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統計調查,使用資料處理場地、設備進行抽樣調查作業者,免予收費。 第三條 申請提供統計資料或資料處理場地、設備使用之收費,依下列規定減免: 一、學校或學術機構為教學或研究需要,統計資料使用費減半收費。 二、政府機關及民意機構為業務需要,統計資料使用費免予收費;資料處理場地、設備使用費減半收費。 三、為舉辦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統計調查,使用資料處理場地、設備進行抽樣調查作業者,免予收費。
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於一○一年二月六日施行,配合機關名稱變更,爰修正第三條第三款之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