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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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訂定本標準。 詳附件1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部分之備註欄。
一、原備註欄所載法律授權之依據,予以條文化。 二、強制執行法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刪除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五項,爰配合修正有關強制執行費用準用民事訴訟法之依據。
第二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數額,加徵十分之一。 詳附件1民事訴訟法部分第一欄。
將表格所列規定,予以條文化。
第三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應補徵裁判費,或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準用前項規定。 詳附件1民事訴訟法部分第二欄。
將表格所列規定,予以條文化。
第四條 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 詳附件1強制執行法部分第一欄。
將表格所列規定,予以條文化。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標準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