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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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下列入出境許可證件免收費: 一、香港澳門居民每年自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申請入境參加慶典之單次入出境證件。 二、大陸、香港澳門機組員及船員因任務進入臺灣地區所申請之臨時停留許可證件。 三、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之派駐人員及其眷屬之入出境許可證件。 | 第六條 下列入出境許可證件免收費: 一、香港澳門居民每年自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申請入境參加慶典之單次入出境證件。 二、大陸、香港澳門機組員及船員因任務進入臺灣地區所申請之臨時停留許可證件。 |
為配合香港、澳門政府來臺設立綜合性辦事機構,爰依照規費法第十二條第六款規定,並比照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之互惠原則,增訂第三款有關經行政院許可之香港、澳門政府駐臺機構人員,其入出境許可證件免收費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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