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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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輸入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文件。但經依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許可於國外展示後,復運輸入者,免附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申請人為法人者,其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完成田間試驗並經審議通過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基因轉殖之來源、特性、功能機制資料原文及中譯資料影本各一份。 四、輸出國之中央主管機關或該國中央主管機關授權之專業認證機構或國際認證之專業認證機構之審議通過證明文件一份。 五、輸入用途、保存方式、轉讓對象、數量及管理方式之說明資料一份。 六、運輸計畫:包括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說明資料一份。 前項許可期間為六個月;逾期應重新申請。 | 第十五條 輸入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文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申請人如係公司或行號,其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完成田間試驗並經審議通過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基因轉殖之來源、特性、功能機制資料原文及中譯資料影本各一份。 四、輸出國之中央主管機關或該國中央主管機關授權之專業認證機構或國際認證之專業認證機構之審議通過證明文件一份。 五、輸入用途、保存方式、轉讓對象、數量及管理方式之說明資料一份。 六、運輸計畫:包括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說明資料一份。 前項許可期間為六個月;逾期應重新申請。 |
一、考量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文件,與經依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許可於國外展示者,於申請時所檢附之輸出展示計畫文件重複;實驗室或田間試驗階段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無從檢附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文件;另復運輸入限於回原實驗室或田間試驗機構,毋庸檢附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文件,上述文件於申請復運輸入時可免予檢附,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序文增列但書規定,明定免附之文件。
二、考量辦理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輸入之申請人除公司外,尚包含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另就未具權利能力者,不得為申請主體,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之行號,並將「公司」修正為「法人」,以完備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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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輸出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文件。但同時依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於國外展示者,免附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文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申請人為法人者,其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田間試驗機構證明文件影本或經許可經營之機構、法人證明文件影本或已加註繁養殖場經營項目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三、完成田間試驗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第十一條所定紀錄簿中有關該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之文件影本,或該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之許可輸入文件影本。 五、包裝之性質及標示之說明資料一份。 六、運輸計畫:包括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說明資料一份。 七、輸入國同意輸入文件及資料。 前項許可期間為六個月;逾期應重新申請。 | 第十六條 輸出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文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申請人如係公司或行號,其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田間試驗機構證明文件影本或經許可經營之機構、法人證明文件影本或已加註繁養殖場經營項目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三、完成田間試驗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第十一條所定紀錄簿中有關該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之文件影本,或該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之許可輸入文件影本。 五、包裝之性質及標示之說明資料一份。 六、運輸計畫:包括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說明資料一份。 七、輸入國同意輸入文件及資料。 前項許可期間為六個月;逾期應重新申請。 |
一、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文件,與經依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輸出於國外展示所應檢附之文件重複;申請輸出展示計畫及安全防護計畫已包含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文件;又實驗室或田間試驗階段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無從檢附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文件,上述文件得免予檢附,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序文增列但書規定。
二、考量辦理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輸出之申請人除公司外,尚包含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另就未具權利能力者,不得為申請主體,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之行號,並將「公司」修正為「法人」,以完備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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