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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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合理保障其營運效能之提升、資產之安全、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本制度之訂定,應包括人事、財務、學校營運之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本制度應由學校法人及學校分別自行訂定,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條 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合理保障其營運效能之提升、資產之安全及財務報導之可靠性,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本制度之訂定,應包括人事、財務、學校營運之作業程序、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 本制度應由學校法人及學校分別自行訂定,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一、參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所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內部控制」之意義為管理階層用來合理確保公開發行公司,達成其營運效果及效率、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及遵循相關法令三個目標之管理程序,以符內部控制之意義與精神,爰修正第一項增列「相關法令之遵循」文字。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