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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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 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任職。 第一項分發機關及第二項限制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 第八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爰配合修正本條文,以符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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