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45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委員江惠貞等22人分別擬具「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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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照各提案通過) 名稱:衛生福利部組織法。
審查會: 照各提案通過。
(照各提案通過) 第一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特設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
行政院提案: 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趙天麟等20人提案: 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王育敏等45人提案: 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 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委員江惠貞等22人提案: 本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審查會: 照各提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八、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九、中醫藥發展、傳統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二、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行政院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委員趙天麟等20人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委員王育敏等45人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 本部之權限職掌。 委員江惠貞等22人提案: 一、本部之權限執掌。 二、增列「口腔健康及醫療政策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權限執掌,以保護國人口腔健康。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將第二款修正為:「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以求周延。 三、第六款修正部分文字,以符合長期照顧(護)服務之需求,其修正文字為:「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增列第七款:「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以彰顯政府對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在醫療方面之特別照顧。 五、原第七款改列為第八款,並加入精神疾病防治等文字,全款文字修正為:「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原第八款改列為第九款,並將「傳統理療」改為「傳統調理」,以免與醫療行為混淆,避免與消費者產生糾紛,全款文字修正為:「中醫藥發展、傳統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原第九款文字未作修正,惟將款次改列為第十款。 七、增列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之掌理事項,列為第十一款,全款文字如下:「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並將原第十款改列為第十二款。 八、其餘各款依行政院提案文字通過。
(照各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趙天麟等20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王育敏等45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委員江惠貞等22人提案: 本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各提案通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行政院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趙天麟等20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王育敏等45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委員江惠貞等22人提案: 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審查會: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草案第五條及委員吳宜臻等3人、委員尤美女等3人、委員王育敏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併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趙天麟等20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王育敏等45人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 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委員江惠貞等22人提案: 本部依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審查會: 一、草案第五條及委員吳宜臻等3人、委員尤美女等3人、委員王育敏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併送院會處理。 二、委員吳宜臻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妝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項。 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 七、署醫局:署立醫院政策之研擬、執行及管理。 三、委員尤美女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福利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項。 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四、委員王育敏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家庭福利署:規劃與執行兒童及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與權益及家庭支持事項。 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照各提案通過)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行政院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趙天麟等20人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王育敏等45人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委員江惠貞等22人提案: 本部業務有派員駐境外辦事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及相關駐外人員之權益,爰為本條規定。 審查會: 照各提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七條 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二、為合理增加用人之彈性需要,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之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委員趙天麟等20人提案: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二、為合理增加用人之彈性需要,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之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委員王育敏等45人提案: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二、為合理增加用人之彈性需要,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之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二、為合理增加用人之彈性需要,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之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委員江惠貞等22人提案: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設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二、為合理增加用人之彈性需要,本部有關醫事業務司之司長或副司長其中一人及技監、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將行政院提案條文第二項中「或級別」刪除以符合立法體例。
(照各提案通過)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趙天麟等20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王育敏等45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委員江惠貞等22人提案: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各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