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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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臨床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科系主修臨床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臨床心理師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科系主修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 第二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臨床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臨床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臨床心理師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 |
一、修訂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內文。
二、心理師證照考試須心理相關系所碩士畢業,經實習至少一年後,才得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考試,考試通過才能取得心理師證書。但其他的醫事人員的考試資格僅為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即可,包括: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士等,此規定過於嚴格限縮心理科系的大學畢業生專職就業的機會。
三、依行政院衛生署101年4月9日公告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要求,估計全國醫院心理師的缺額達146人,特別是區域醫院心理師配置人力符合新標準的醫院僅達50%,目前心理師人力需求擴大,其執業場所包括:
學校、企業、醫療機構、法人機關等,也可獨立執業,在多元的市場執業需求下,出現供不應求的困境。故修改現行法以因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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