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劉櫂豪
劉櫂豪
許智傑
許智傑
管碧玲
管碧玲
蔡其昌
蔡其昌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昆澤
李昆澤
林世嘉
林世嘉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薛凌
薛凌
魏明谷
魏明谷
蔡煌瑯
蔡煌瑯
李俊俋
李俊俋
黃偉哲
黃偉哲
段宜康
段宜康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應元
李應元
蕭美琴
蕭美琴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歐珀
陳歐珀
楊曜
楊曜
許忠信
許忠信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師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 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
一、新增本條文第二項。 二、因五都縣市合併後,原有之人民團體如醫師公會等組織,如無合併意願,應可維持現狀分立。 三、各職業公、工會成立在先,多數團體都已經營數十年,且擁有自由資產、文化與共識,而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在後,若依現行法斷然強制其合併或解散,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四、內政部101年2月7日函覆高雄市商業會(文號:內授中社字第10150505899號),文中也針對商業會因縣市合併案是否應合併為一會之案,並無強制合併之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