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連署人
吳育仁
吳育仁
廖正井
廖正井
楊瓊瓔
楊瓊瓔
徐少萍
徐少萍
吳育昇
吳育昇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淑蕾
羅淑蕾
蔣乃辛
蔣乃辛
江惠貞
江惠貞
林郁方
林郁方
丁守中
丁守中
陳根德
陳根德
林明溱
林明溱
楊玉欣
楊玉欣
王育敏
王育敏
李貴敏
李貴敏
紀國棟
紀國棟
費鴻泰
費鴻泰
曾巨威
曾巨威
馬文君
馬文君
鄭汝芬
鄭汝芬
楊應雄
楊應雄
王廷升
王廷升
蔡錦隆
蔡錦隆
呂學樟
呂學樟
陳碧涵
陳碧涵
林滄敏
林滄敏
張慶忠
張慶忠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江啟臣
江啟臣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一條 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同父兄弟者。 (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第四十一條 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同父兄弟者。 (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一、國家需有足夠之常備兵源與後備兵源,以捍衛人民,然隨戰爭形態改變與社會發展,後備兵源之需求亦隨之減少,檢討排除非必要召集對象顯有必要。 二、在促進教學人力正常化,以提昇教育品質之前提下,這批為數不多的高中職後備人力應列為檢討對象。 三、鑒於三倍於高中職教師的國民教育階段教師已實施緩召數十年,當此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上路之際,緩召應予擴充適用,將高中職以下教師全數包含在內以求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