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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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條 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同父兄弟者。 (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 第四十一條 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同父兄弟者。 (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
一、國家需有足夠之常備兵源與後備兵源,以捍衛人民,然隨戰爭形態改變與社會發展,後備兵源之需求亦隨之減少,檢討排除非必要召集對象顯有必要。
二、在促進教學人力正常化,以提昇教育品質之前提下,這批為數不多的高中職後備人力應列為檢討對象。
三、鑒於三倍於高中職教師的國民教育階段教師已實施緩召數十年,當此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上路之際,緩召應予擴充適用,將高中職以下教師全數包含在內以求衡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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