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百二十一條及第二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黃文玲
黃文玲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陳節如
陳節如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唐山
陳唐山
魏明谷
魏明谷
蘇震清
蘇震清
劉櫂豪
劉櫂豪
廖正井
廖正井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歐珀
陳歐珀
楊曜
楊曜
吳育昇
吳育昇
王廷升
王廷升
許智傑
許智傑
潘孟安
潘孟安
邱志偉
邱志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百二十一條及第二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強制鞭打:一鞭以上六鞭以下。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九鞭。 六、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強制鞭打之執行,每次不得逾三鞭。受逾三鞭之宣告者,應分次執行,間隔不得逾三月。但受第一次執行完畢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除殘餘強制鞭打之執行。 第三十三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一、第五款為新增。並新增第二項明定強制鞭打的執行方法。 二、將強制鞭打規定於主刑的種類,係因傳統刑罰方式對於某些惡性重大之犯罪、犯罪人無法收嚇阻之效果,是以增訂「強制鞭打」為主刑種類之一。法官可以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基於個案的考量,於傳統之刑罰種類之外,以此一新增之刑罰方式,讓犯罪人產生身體痛苦之刑罰方式適當運用,以達致刑罰之目的。 三、原第五款罰金移列至第六款。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處一鞭以上四鞭以下強制鞭打。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鑑於強制性交罪為重大暴力犯罪,且再犯率甚高,不但對於被害人及家屬造成永難磨滅的身心傷害,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鑑於近年來強制性交案件層出不窮,手段也日益兇殘,為順應民眾懲治重大性侵害犯罪人的輿情,並有效嚇阻及預防重大性侵害犯罪,爰於本條增訂強制鞭打刑罰。
第二百二十二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併處二鞭以上六鞭以下強制鞭打: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