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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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強制鞭打:一鞭以上六鞭以下。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九鞭。 六、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強制鞭打之執行,每次不得逾三鞭。受逾三鞭之宣告者,應分次執行,間隔不得逾三月。但受第一次執行完畢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除殘餘強制鞭打之執行。 | 第三十三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
一、第五款為新增。並新增第二項明定強制鞭打的執行方法。
二、將強制鞭打規定於主刑的種類,係因傳統刑罰方式對於某些惡性重大之犯罪、犯罪人無法收嚇阻之效果,是以增訂「強制鞭打」為主刑種類之一。法官可以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基於個案的考量,於傳統之刑罰種類之外,以此一新增之刑罰方式,讓犯罪人產生身體痛苦之刑罰方式適當運用,以達致刑罰之目的。
三、原第五款罰金移列至第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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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處一鞭以上四鞭以下強制鞭打。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鑑於強制性交罪為重大暴力犯罪,且再犯率甚高,不但對於被害人及家屬造成永難磨滅的身心傷害,亦嚴重破壞社會治安,鑑於近年來強制性交案件層出不窮,手段也日益兇殘,為順應民眾懲治重大性侵害犯罪人的輿情,並有效嚇阻及預防重大性侵害犯罪,爰於本條增訂強制鞭打刑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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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二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併處二鞭以上六鞭以下強制鞭打: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二百二十二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