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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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圖書館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各國立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按行政院組織改造,國立台灣圖書館及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均比照國家圖書館直接隸屬於教育部,且同為行政院三級機關。檢視上述三圖書館組織法之立法宗旨,均包括有「全國圖書資訊之徵集、蒐集、典藏、保存、整合、整理、推廣及利用等」,就此觀點而言,對其圖書資訊出版品之送存實不應有所差異,且增加兩份出版品送存,似不至於對出版人造成過重的負擔。如再就圖書館資源共享及平衡區域圖書資源之角度思考,出版品之送存制度更不宜獨厚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爰增訂對各國立圖書館出版品送存之規定,以落實圖書館圖書資訊資源共享之原則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