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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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委員提案】-修正「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 三、依法務部核定由本所舉辦前二款以外人員之培訓。 四、國家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之調查、分析及研究。 前項第一款培訓業務之規劃及其他有關培訓之重要事項應由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交由本所執行。 前項訓練委員會置委員人,由本所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律師、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由本所遴聘之,均為無給職。 司法官訓練委員會之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應主動公開。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 三、依法務部核定由本所舉辦前二款以外人員之培訓。 四、國家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之調查、分析及研究。 前項第一款之培訓,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本所執行。 前項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所所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擔任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一、為正視司法官研修之規劃,推動司法之改革,又為確保該司法官訓練規劃之民主、公開、透明、獨立與專業性,該委員會自應納入多元化之組成,納入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共同規劃司法官之培訓事項,爰參考《法官法》第4條「人事審議委員會」、第7條「法官遴選委員會」、第33條「法官評鑑委員會」、第89條「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第90條「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組成架構,設置「司法官訓練委員會」。 二、為增進人民對培訓規劃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促進民主之參與,爰增定第六項資訊公開。
第五條 本所設下列各組: 一、教務組。 二、學務組。 三、研究發展組。 四、總務組。 各組視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
一、因應本所之執掌事項,設置教務、學務、研究發展與總務之業務分組。
第六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五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一、條次變更。
第七條 本所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第六條 本所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一、條次變更。
第八條 本所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所長、主任秘書、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第七條 本所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所長、主任秘書、教務組組長、學務組組長、導師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一、現行司法官訓練所組識設有導師一職,職司訓導之責,已不合時宜,有關學員事務由學務組辦理,爰刪去借調時任司法官擔任導師職務之規定,並為條次變更。
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一、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