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審查本院委員簡東明等48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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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保留交黨團協商)
明訂本條例立法宗旨。 審查會: 保留交黨團協商。
(保留交黨團協商)
明訂本條例主管機關、執行機關與受理機關。 審查會: 保留交黨團協商。
(保留交黨團協商)
明訂本條例用詞定義。 審查會: 保留交黨團協商。
(保留交黨團協商)
明訂本條例禁伐補償金、回饋事宜之種苗供應或回饋金的申請程序與要件。 審查會: 保留交黨團協商。
(保留交黨團協商)
明定本條例回饋事宜之種苗供應要件。 審查會: 保留交黨團協商。
(保留交黨團協商)
明訂本條例禁伐補償事宜之補償金額度,以及回饋事宜之回饋金額度,並依禁伐補償與造林獎勵二類,發給不同額度回饋金。 審查會: 保留交黨團協商。
(保留交黨團協商)
明訂本條例造林回饋金的發給程序。 審查會: 保留交黨團協商。
(保留交黨團協商)
明訂本條例造林檢測程序與執行方式。 審查會: 保留交黨團協商。
(保留交黨團協商)
明訂本條例廢止禁伐補償金及造林回饋金給付之程序與要件。 審查會: 保留交黨團協商。
(保留交黨團協商)
審查會: 保留交黨團協商。
(保留交黨團協商)
明訂本條例主管機關輔導造林之義務。 審查會: 保留交黨團協商。
(保留交黨團協商)
明訂本條例經費來源。 審查會: 保留交黨團協商。
(保留交黨團協商)
明訂本條例施行細則會定機關。 審查會: 保留交黨團協商。
(保留交黨團協商)
明訂本條例施行日期。 審查會: 保留交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