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蘇清泉
蘇清泉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廖正井
廖正井
羅明才
羅明才
吳育仁
吳育仁
徐少萍
徐少萍
鄭汝芬
鄭汝芬
陳碧涵
陳碧涵
丁守中
丁守中
陳鎮湘
陳鎮湘
詹凱臣
詹凱臣
盧嘉辰
盧嘉辰
翁重鈞
翁重鈞
陳超明
陳超明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千一百十六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已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家屬。 五、兄弟姊妹。 六、家長。 七、夫妻之父母。 八、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一千一百十六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一、原條文之規定固為維護我國孝道之傳統,惟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往往較成年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需要受到照顧,且依據德國之立法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受扶養順位亦優先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原條文未區分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否已成年,實未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之精神,亦不符合先進國家之立法潮流。 二、爰此,修正本條第一項各款受扶養順序之規定,將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列為受扶養權利人之第一順位,以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惟為顧及我國傳統維護孝道之美德,故仍將「已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受扶養順序,列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