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岱樺
林岱樺
劉建國
劉建國
趙天麟
趙天麟
劉櫂豪
劉櫂豪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姚文智
姚文智
吳秉叡
吳秉叡
陳節如
陳節如
薛凌
薛凌
黃偉哲
黃偉哲
高志鵬
高志鵬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歐珀
陳歐珀
葉宜津
葉宜津
何欣純
何欣純
蕭美琴
蕭美琴
潘孟安
潘孟安
蔡其昌
蔡其昌
李俊俋
李俊俋
黃文玲
黃文玲
林世嘉
林世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三條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收入: 一、稅課收入。 二、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規費收入。 五、特別公課收入。 六、信託管理收入。 七、財產收入。 八、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九、補助收入。 十、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一、自治稅捐收入。 十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三條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收入: 一、稅課收入。 二、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規費收入。 五、信託管理收入。 六、財產收入。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補助收入。 九、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自治稅捐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一、新增第五款,以下款次遞移。 二、為配合第六十七條第四項之增訂,爰於本條新增第五款。
第六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地方政府為執行自治事項,得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對該事務有群體責任之人,徵收專用於群體利益之特別公課。 第六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一、新增第四項。 二、憲法及法律並未對特別公設立有專法規範,而目前我國法制尚無法律限制地方不得課徵特別公課之明文規定,故地方政府應有權徵收特別公課,爰新增第四項以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