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張嘉郡
張嘉郡
陳鎮湘
陳鎮湘
王廷升
王廷升
徐少萍
徐少萍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貴敏
李貴敏
廖正井
廖正井
陳碧涵
陳碧涵
盧嘉辰
盧嘉辰
蘇清泉
蘇清泉
林明溱
林明溱
詹凱臣
詹凱臣
邱文彥
邱文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路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依油品種類及數量,向使用者、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一、鑑於現行隨車徵收制度有明顯的缺失與不公平性,例如每年只開數千公里的汽車,卻與同一排氣量、每年開十萬公里的汽車徵收同樣的費用,明顯不符合使用者付費及公平正義原則,應改按「實際耗油量」隨油徵收; 又為節省徵收的成本,故參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除以使用者為徵收對象外,亦得直接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爰增訂第二項如修正條文所示。 二、原條文其餘項次依序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