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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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損壞醫療機構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險於醫事人員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急診室防暴措施,即使衛生署去年已發函各醫院,要設獨立出入口、警民連線、增加保全等措施,但已近半年登上媒體版面的急診室暴力事件就有20起來看,根本成效有限甚至無法起嚇阻作用,因此為避免醫事人員照顧病人還要防暴力威脅,實有必要將所有妨害醫療行為列為「公訴罪」,以徹底追究滋事者刑事責任。 三、針對醫事人員在醫院遭受暴力事件,儘管法務部多以刑法已有相關法條加以規範,認為要修法納入公訴罪有待商榷,但面對醫院醫護人力嚴重流失,如果讓醫事人員的安全也要送急診,國家的緊急醫療防護網可能面臨崩解,故實有必要拉高層級,將醫療環境中所有妨礙醫療之暴力威脅,視同公共危險罪,以確實保障醫護及病患的人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