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李慶華
李慶華
林明溱
林明溱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呂學樟
呂學樟
蔡錦隆
蔡錦隆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鎮湘
陳鎮湘
李鴻鈞
李鴻鈞
盧嘉辰
盧嘉辰
楊玉欣
楊玉欣
陳超明
陳超明
羅淑蕾
羅淑蕾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雪生
陳雪生
盧秀燕
盧秀燕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碧涵
陳碧涵
詹凱臣
詹凱臣
蔡正元
蔡正元
蘇清泉
蘇清泉
鄭汝芬
鄭汝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一、根據法務部的統計資料顯示,性侵案逐年增高,100年案件數衝高至4,237件,光是今年(101)1-3月性侵案起訴終結案件也有484件,可以說每天至少有五起性侵案發生。 二、再者,經統計95年至100年性侵害案件受刑人出獄人數為3,903人(假釋者1,778人、刑期執行完畢者2,125人),就其出獄後再犯罪統計,截至100年底為止,再犯罪者計1,117人,再犯率為28.6%(再犯同為性侵害罪名為3.7%、再犯其他罪為24.9%)。觀察再犯罪者類別,其中為假釋出獄者計442人,再犯性侵害案件為50人,再犯率為2.8%。 三、因此考量性侵犯回到社會的再犯率比率之高,為有效防治性侵害犯罪之加害者於假釋期間再度犯案,有必要延緩其回歸社會之時間,已達保護無辜人民並收預防矯治矯治犯罪之效,修法明定性侵犯不得假釋,以期遏止此類犯罪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