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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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國家圖書館各項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國際會議廳使用費:會議時間上午及下午各一場次,每場次為三小時,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如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一萬元。 二、421及422教室使用費:會議時間上午及下午各一場次,每場次為三小時,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五千元,如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三、停車場停車費:上午九時未逾下午一時為一時段、下午一時未逾五時為一時段、下午五時至九時為一時段,每時段停車費新臺幣五十元。 四、補換閱覽證工本費:每張新臺幣三十元。 五、微縮資料複印費:每張新臺幣三元。 六、館際合作提供書刊複印及傳真費: (一)國內複印資料每張新臺幣三元,每件服務費新臺幣二十元,郵資:平信五元,限時十二元,掛號二十五元。 (二)國內傳真資料每張新臺幣八元,每件服務費新臺幣二十元。 (三)國外讀者向本館申請:本館提供資料複印,每十張或不足十張收費美金十元,每加印十張或不足十張,加收美金五元,以此類推。 七、演講廳使用費:會議時間上午及下午各一場次,每場次為三小時,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二萬一千元,如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七千元。 | 第二條 國家圖書館各項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國際會議廳使用費:上午九時至十二時為一場、下午二時至五時為一場,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二萬五千元,逾時使用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每小時加收新臺幣一萬元。 二、教室使用費:上午九時至十二時為一場、下午二時至五時為一場,每場次使用費新臺幣五千元。 三、停車場停車費: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為一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為一時段、下午五時至九時為一時段,每時段停車費新臺幣五十元。 四、補換閱覽證工本費:每張新臺幣三十元。 五、微縮資料複印費:每張新臺幣三元。 |
一、修正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條文內容。
二、配合館際合作業務,提供國內外讀者服務的收費項目及標準,爰增列第六款規定。
三、演講廳參酌各項成本、費用變動,訂定收費基準,爰增列第七款規定。
四、第四款至第五款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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