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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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更生保護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董事長,除捐助人得指定總額不超過三分之一之董事外,餘由法務部就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學者專家、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前項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 第一項董事任期未屆滿前,董事有辭職、死亡、不適任、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由法務部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第四條 更生保護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法務部就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學者專家、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任之。但捐助人得指定部分董事,名額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前項董事任期未屆滿前,董事有辭職、死亡、不適任、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由法務部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一、第一項依法制體例調整文字。 二、行政院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院授法律字第一○一○○○一四五八○號函訂定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中應載明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爰增訂第二項規定連任董事人數之比例限制及其例外,至現行第一項規定之董事任期限為三年較上開注意事項規定之四年為短,不予修正。 三、上揭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二項規定:「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四、配合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增訂,第四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