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添財
許添財
蘇震清
蘇震清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劉建國
劉建國
尤美女
尤美女
林佳龍
林佳龍
李應元
李應元
趙天麟
趙天麟
段宜康
段宜康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其邁
陳其邁
吳秉叡
吳秉叡
高志鵬
高志鵬
薛凌
薛凌
許智傑
許智傑
吳宜臻
吳宜臻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刪除「並經行政院核准」。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一百零八條至第一百十條規定略以,省、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由省、縣立法並執行之;又「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為直轄市、縣(市)之自治事項。故財產之處分,當為各地方政府之自治權限並受該管區內民意機關之監督審核,然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已侵犯各地方政府之權責,爰將本法條之「並經行政院核准」刪除,即不需陳報行政院(授權內政部)核准,以精簡行政程序,增進行政效率,避免延宕地方發展,俾利地方開發契機,始符地方制度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