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刪除第五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蘇清泉
蘇清泉
連署人
陳碧涵
陳碧涵
楊玉欣
楊玉欣
吳育昇
吳育昇
楊麗環
楊麗環
廖正井
廖正井
王進士
王進士
林明溱
林明溱
羅明才
羅明才
邱文彥
邱文彥
林滄敏
林滄敏
江啟臣
江啟臣
盧嘉辰
盧嘉辰
陳根德
陳根德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丁守中
丁守中
陳鎮湘
陳鎮湘
呂玉玲
呂玉玲
林正二
林正二
陳雪生
陳雪生
詹凱臣
詹凱臣
李桐豪
李桐豪
吳育仁
吳育仁
翁重鈞
翁重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察法刪除第五條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刪除) 第五條 監察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依憲法第三十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一、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因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規定,已移由立法院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章中之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亦分別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之程序與表決加以規定。 二、監察院依現行規定已無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之職權,本條文規定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規定明顯牴觸,爰有修正刪除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