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汝芬
鄭汝芬
蘇清泉
蘇清泉
連署人
羅淑蕾
羅淑蕾
呂學樟
呂學樟
盧嘉辰
盧嘉辰
詹凱臣
詹凱臣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明才
羅明才
蔡錦隆
蔡錦隆
陳根德
陳根德
馬文君
馬文君
廖正井
廖正井
楊應雄
楊應雄
陳鎮湘
陳鎮湘
蔡正元
蔡正元
張嘉郡
張嘉郡
李桐豪
李桐豪
陳雪生
陳雪生
蔣乃辛
蔣乃辛
魏明谷
魏明谷
翁重鈞
翁重鈞
吳育仁
吳育仁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一級機關置幕僚長,稱秘書長,列政務職務;二級以下機關得視需要,置主任秘書或秘書,列常任職務,綜合處理幕僚事務。 一級機關得視需要置副幕僚長一人至三人,稱副秘書長;其中一人或二人得列政務職務,至少一人應列常任職務。 第二十條 一級機關置幕僚長,稱秘書長,列政務職務;二級以下機關得視需要,置主任秘書或秘書,綜合處理幕僚事務。 一級機關得視需要置副幕僚長一人至三人,稱副秘書長;其中一人或二人得列政務職務,至少一人應列常任職務。
二級以下機關主任秘書屬重要幕僚,參贊眾多決策,為避免機要人員專業素質不足決策馬虎,應以常任職務任用為宜,避免行政單位便宜行事,以機要職任用主任秘書,形成文官體制的紊亂。
第二十三條 機關內部單位分類如下: 一、業務單位:係指執行本機關職掌事項之單位。 二、輔助單位:係指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國會聯絡、資訊、法制、政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 第二十三條 機關內部單位分類如下: 一、業務單位:係指執行本機關職掌事項之單位。 二、輔助單位:係指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政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
行政機關的國會聯絡工作多屬臨時任務編組,未予法制化,對於國會顯不尊重,行政機關國會聯絡單位的定位應予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