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文玲
黃文玲
林岱樺
林岱樺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許忠信
許忠信
林世嘉
林世嘉
薛凌
薛凌
吳宜臻
吳宜臻
張曉風
張曉風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節如
陳節如
鄭麗君
鄭麗君
陳唐山
陳唐山
蔡煌瑯
蔡煌瑯
尤美女
尤美女
陳其邁
陳其邁
何欣純
何欣純
劉建國
劉建國
魏明谷
魏明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九條 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依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以上五千萬以下罰鍰。 前項廣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或持有,得沒入之。 第八十九條 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依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廣告,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或持有,得沒入之。
爰提高違法播映、刊登以及促銷推廣中國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的廣告的罰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