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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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農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除名。 | 第十八條 農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
現代社會變遷迅速交通發展便捷,農民因自身農耕業務之需要或其他家庭因素所形成之遷徙活動,可能因此離開原隸屬之農會組織區域,但其所從事之農務工作場所並不因其遷徙而有所變更,故刪除第一項第四款,原本第五款之規定移至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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