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震清
蘇震清
劉建國
劉建國
高志鵬
高志鵬
楊曜
楊曜
陳明文
陳明文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劉櫂豪
劉櫂豪
陳亭妃
陳亭妃
葉宜津
葉宜津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吳宜臻
吳宜臻
蕭美琴
蕭美琴
林淑芬
林淑芬
李應元
李應元
段宜康
段宜康
許添財
許添財
鄭麗君
鄭麗君
趙天麟
趙天麟
陳唐山
陳唐山
陳節如
陳節如
田秋堇
田秋堇
姚文智
姚文智
邱志偉
邱志偉
魏明谷
魏明谷
許忠信
許忠信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以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農民團體。 二、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三、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四、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五、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出資組織之法人。 六、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或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組織除前項第一款外,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但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之法人,發起人人數及資格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限制。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以合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為優先;合於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不得享有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所定之補助、土地取得及稅捐減徵等優待。 第十三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以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農民團體。 二、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三、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四、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五、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出資組織之法人。 六、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組織除前項第一款外,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但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之法人,發起人人數及資格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限制。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經營,以合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為優先;合於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不得享有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所定之補助、土地取得及稅捐減徵等優待。
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六款。 二、為因應我國農產品市場競爭需求,鼓勵農民直接參與經營,促進運銷多元發展,實應提昇農產品批發市場運銷職能,加強市場經營主體組成結構多元化,以保障農民權益。 三、修正第一項第六款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資格條件,讓「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或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亦得為批發市場經營主體,以有效結合政府資源與農商產銷專業職能,發揮政、農、商三合一功效,彈性因應市場競爭需求,創造最大產值並維護農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