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魏明谷
魏明谷
許添財
許添財
林佳龍
林佳龍
劉建國
劉建國
林岱樺
林岱樺
邱志偉
邱志偉
陳其邁
陳其邁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陳歐珀
陳歐珀
田秋堇
田秋堇
陳節如
陳節如
蔡其昌
蔡其昌
陳唐山
陳唐山
蔡煌瑯
蔡煌瑯
蕭美琴
蕭美琴
鄭麗君
鄭麗君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薛凌
薛凌
林淑芬
林淑芬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秉叡
吳秉叡
楊曜
楊曜
蘇震清
蘇震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我國酒駕肇事發生傷亡人數並未因九十七年修正本條之後降低,反有逐年增加的趨勢,雖一百年再度修正並加重結果,卻仍有酒駕致重大傷亡案件發生,顯見對於酒駕嚇止效力仍有不足。 二、為有效嚇止酒醉(後)駕車肇事發生率,參考本章其他條文之刑責,加重因而致人於死及致重傷之刑責,以期有效規範國人,避免發生酒駕肇事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