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魏明谷
魏明谷
吳宜臻
吳宜臻
林岱樺
林岱樺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鄭麗君
鄭麗君
陳歐珀
陳歐珀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蕭美琴
蕭美琴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智傑
許智傑
陳其邁
陳其邁
林佳龍
林佳龍
姚文智
姚文智
何欣純
何欣純
蔡其昌
蔡其昌
楊曜
楊曜
蘇震清
蘇震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九條之一 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條文第十七條對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應加徵滯納金及暫行拒絕給付定有明文,但對於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遲延給付而受有損害時,應如何救濟則無明文規定。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六八三號解釋意旨,增訂本條以明確規範保險人給付期間及逾期應加給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