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添財
許添財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薛凌
薛凌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柯建銘
柯建銘
鄭麗君
鄭麗君
吳宜臻
吳宜臻
林佳龍
林佳龍
潘孟安
潘孟安
楊曜
楊曜
林岱樺
林岱樺
魏明谷
魏明谷
葉宜津
葉宜津
何欣純
何欣純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 前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類科、考試等級及適用職系,由銓敘部與考選部依近年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錄取情形及用人機關需要會同定之。 轉任人員於調任時,以適用前項所定得適用之職系或曾經銓敘部依本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但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轉任人員,除醫事人員外,經轉任滿六年且近五年之年終考績四年甲等、一年乙等者,得準用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及格人員之轉調任規定辦理,不受本項前段限制。 各機關職缺擬進用轉任人員,應於無適當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或遴用時,經分發機關依審核原則審核同意,並由用人機關依法辦理甄審或公開甄選後,始得陞遷或進用。 各機關現職人員如具較高等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符合本條例之轉任資格,以原職改派者,毋庸經分發機關同意。但現職機關應將改派情形函知分發機關。 各機關進用初任之轉任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辦理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依本條例進用之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 第四項審核原則,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定之。 第四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 前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類科、考試等級及適用職系,由銓敘部與考選部依近年公務人員相關考試錄取情形及用人機關需要會同定之。 轉任人員於調任時,以適用前項所定得適用之職系或曾經銓敘部依本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 各機關職缺擬進用轉任人員,應於無適當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或遴用時,經分發機關依審核原則審核同意,並由用人機關依法辦理甄審或公開甄選後,始得陞遷或進用。 各機關現職人員如具較高等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符合本條例之轉任資格,以原職改派者,毋庸經分發機關同意。但現職機關應將改派情形函知分發機關。 各機關進用初任之轉任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辦理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依本條例進用之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 第四項審核原則,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定之。
一、增列第三項但書條文。 二、經轉任滿六年且近五年之年終考績四年甲等、一年乙等者,得準用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及格人員之轉調任規定辦理,不受本條第三項前段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