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添財
許添財
潘孟安
潘孟安
林岱樺
林岱樺
陳亭妃
陳亭妃
楊曜
楊曜
鄭麗君
鄭麗君
管碧玲
管碧玲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劉櫂豪
劉櫂豪
李俊俋
李俊俋
姚文智
姚文智
薛凌
薛凌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柯建銘
柯建銘
吳宜臻
吳宜臻
林佳龍
林佳龍
葉宜津
葉宜津
陳唐山
陳唐山
陳歐珀
陳歐珀
魏明谷
魏明谷
吳秉叡
吳秉叡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 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六、聘僱五人以上公司、行號。 前項公共場所如有不適合設置哺(集)乳室之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設置之。 第一項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及管理、維護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下列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 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 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前項公共場所如有不適合設置哺(集)乳室之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設置之。 第一項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及管理、維護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增設第一項第六款。 二、為提高婦女哺育母乳率,於聘僱五人以上之公司、行號設立哺(集)乳室有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