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歐珀
陳歐珀
段宜康
段宜康
蔡煌瑯
蔡煌瑯
何欣純
何欣純
蔡其昌
蔡其昌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劉建國
劉建國
葉宜津
葉宜津
蕭美琴
蕭美琴
姚文智
姚文智
黃偉哲
黃偉哲
陳唐山
陳唐山
李昆澤
李昆澤
鄭麗君
鄭麗君
楊曜
楊曜
魏明谷
魏明谷
吳宜臻
吳宜臻
田秋堇
田秋堇
陳明文
陳明文
林淑芬
林淑芬
邱志偉
邱志偉
劉櫂豪
劉櫂豪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第五十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一、比照社會救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村里幹事作為家暴法義務通報人。 二、村里幹事為基層之第一道防線,也最了解社區里鄰家庭狀況,如可作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通報義務人,相信可以對高風險家庭做更確實的控管,可以有效減少家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