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歐珀
陳歐珀
李昆澤
李昆澤
蔡其昌
蔡其昌
鄭麗君
鄭麗君
何欣純
何欣純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劉建國
劉建國
姚文智
姚文智
黃偉哲
黃偉哲
蕭美琴
蕭美琴
楊曜
楊曜
魏明谷
魏明谷
陳唐山
陳唐山
田秋堇
田秋堇
林淑芬
林淑芬
吳宜臻
吳宜臻
陳明文
陳明文
吳秉叡
吳秉叡
劉櫂豪
劉櫂豪
許智傑
許智傑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第八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一、比照社會救助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村(里)幹事作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義務通報人。 二、村里幹事為基層之第一道防線,也最了解社區里鄰家庭狀況,如可作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通報義務人,相信可以對高風險家庭做更確實的控管,可以有效減少性侵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