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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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村(里)幹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 第八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
一、比照社會救助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村(里)幹事作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義務通報人。
二、村里幹事為基層之第一道防線,也最了解社區里鄰家庭狀況,如可作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通報義務人,相信可以對高風險家庭做更確實的控管,可以有效減少性侵害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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