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節如
陳節如
林世嘉
林世嘉
田秋堇
田秋堇
姚文智
姚文智
高志鵬
高志鵬
陳歐珀
陳歐珀
林淑芬
林淑芬
黃文玲
黃文玲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昆澤
李昆澤
邱志偉
邱志偉
蘇震清
蘇震清
吳秉叡
吳秉叡
蔡其昌
蔡其昌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尤美女
尤美女
劉櫂豪
劉櫂豪
吳宜臻
吳宜臻
黃偉哲
黃偉哲
陳明文
陳明文
劉建國
劉建國
蔡煌瑯
蔡煌瑯
林岱樺
林岱樺
何欣純
何欣純
柯建銘
柯建銘
潘孟安
潘孟安
李俊俋
李俊俋
楊曜
楊曜
薛凌
薛凌
許智傑
許智傑
陳唐山
陳唐山
段宜康
段宜康
邱議瑩
邱議瑩
許忠信
許忠信
林佳龍
林佳龍
陳亭妃
陳亭妃
魏明谷
魏明谷
陳明文
陳明文
管碧玲
管碧玲
陳其邁
陳其邁
趙天麟
趙天麟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添財
許添財
李應元
李應元
陳唐山
陳唐山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張曉風
張曉風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條之一 第五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興建,及第六條裝填核子燃料及正式運轉,應由該設施場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及該設施場址距離五十公里內所在直轄市、縣(市)分別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並經各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全數同意者,方得興建、裝填核子燃料及正式運轉。 前項地方性公民投票,不受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之限制。 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 第一項地方性公民投票之公聽會及投票程序,其結果、罰則與行政爭訟事項,準用公民投票法之規定辦理。辦理公民投票所需經費由中央目的事業主辦機關編列預算。 一、公民投票法第二條限制地方性公民投票「僅限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因核四是核能及電業政策,屬中央政策,因此核四停止興建之政策必須舉辦全國性公投,導致核四公投成案極為困難。 二、核四不能交由地方公投的結果,對於萬一發生核子災變,受害最嚴重的北台灣北北基宜地區人民,無法表達其聲音,嚴重剝奪其生存權及免於恐懼之自由。 三、然而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該場址所在地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不受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之限制。」,危險性遠比儲存高放射性的核燃料、用過核燃料及其它放射性廢棄物的核電廠低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卻又必須經由地方人民公投通過後方可設置。 四、準此,危險性更高的「核電廠」興建、裝填燃料及運轉,更應交由地方人民公投同意後方得進行。因此應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中增訂第六條之一,對於核電廠「興建、裝填燃料及運轉」之權力,以排除公民投票法第二條規定:「地方性公民投票僅限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之限制。 五、同時依據日本政府在311地震後3個月把距離核電廠半徑30公里的撤離區擴張到50公里之經驗,將地方舉辦公民投票的範圍訂為50公里內所在縣市。 六、最後並比照「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之二條規定,排除公投法第三十條:「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降低公投案通過之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