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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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對於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原條文僅就妨礙醫療業務之行為設有行政罰之規定,惟醫療人員從事醫療業務,攸關就醫者之生命、身體、健康權甚鉅。為使醫療業務得以順利進行,以有效維護就醫者之權益與醫護人員之安全,爰參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礙公務罪之立法模式,增訂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妨礙醫療業務罪及其加重結果犯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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