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李貴敏
李貴敏
盧秀燕
盧秀燕
陳碧涵
陳碧涵
蘇清泉
蘇清泉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仁
吳育仁
楊玉欣
楊玉欣
李慶華
李慶華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徐少萍
徐少萍
呂學樟
呂學樟
廖正井
廖正井
紀國棟
紀國棟
林郁方
林郁方
李鴻鈞
李鴻鈞
邱文彥
邱文彥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鎮湘
陳鎮湘
呂玉玲
呂玉玲
徐欣瑩
徐欣瑩
盧嘉辰
盧嘉辰
陳超明
陳超明
林正二
林正二
蔡正元
蔡正元
陳雪生
陳雪生
黃文玲
黃文玲
李桐豪
李桐豪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對於醫療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原條文僅就妨礙醫療業務之行為設有行政罰之規定,惟醫療人員從事醫療業務,攸關就醫者之生命、身體、健康權甚鉅。為使醫療業務得以順利進行,以有效維護就醫者之權益與醫護人員之安全,爰參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礙公務罪之立法模式,增訂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妨礙醫療業務罪及其加重結果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