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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優生保健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蘇清泉
李慶華
連署人
吳育仁
江惠貞
徐少萍
楊玉欣
呂學樟
李鴻鈞
陳碧涵
李貴敏
陳鎮湘
邱文彥
詹凱臣
丁守中
蔡正元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林明溱
盧嘉辰
陳根德
陳超明
翁重鈞
陳雪生
林正二
李桐豪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優生保健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主管機關應推動左列事項: 一、計畫生育服務及指導。 二、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 三、胎兒之健康及安全。 四、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
第七條 主管機關應實施左列事項: 一、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 二、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 三、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
一、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俾利民眾瞭解規定意涵。 二、本法立法精神為促進生育保健、確保懷孕婦女及胎兒之健康及安全,爰增列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