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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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限,於下午一時五十分至二時三十分處理之,提案人之說明,每案以一分鐘為限。 臨時提案之旨趣,如屬邀請機關首長報告案者,由主席裁決交相關委員會。其涉及各機關職權行使者,交相關機關研處。 法律案不得以臨時提案提出。 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 | 第九條 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限,於下午五時至六時處理之,提案人之說明,每案以一分鐘為限。 臨時提案之旨趣,如屬邀請機關首長報告案者,由主席裁決交相關委員會。其涉及各機關職權行使者,交相關機關研處。 法律案不得以臨時提案提出。 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 |
一、本條文酌作文字修正,適度調整臨時提案說明時間,以利立法委員兼顧國會事務及選區運作。
二、鑑於我國選擇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後,立法委員席次減半,各地方選區事務倍增,諸多立法委員常為並重選區事務處理與國會問政工作,變成早鳥族或通勤族,每天一早就到立法院處理議案,中午趕回選區參加活動,下午再回立法院處理臨時提案發言。然中南部及東部地區立法委員,常因選區距離較遠,無法如此兼顧,參加選區活動就無法出席發言臨時提案,出席院會說明提案內容就會無處理選區事務,如此無異變相剝奪中南部及東部地區立法委員發言之權利。
三、為維護各選區立法委員公平發言之權益,建請修正該規則,將臨時提案發言時間適度調整到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二時三十分,以利中南部及東部選區立法委員能兼顧國會問政工作及選區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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